本报11月30日讯(记者 牟张涛 通讯员 春笋 连喜) 银行本是存款最放心的地方,而陵县储户穆某将30万元存入银行6年后存款却不翼而飞,经查是该银行内部职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这笔钱。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储蓄存款合同案作出终审判决,由被告银行偿付原告穆某这笔存款。
自2003年起,储户穆某到陵县一家银行,通过熟识的该银行会计王某,经办两笔存款共30万元,期限为一年。每次存款到期时都由王某协助将利息取出、办理本金转存手续。直至2009年4月,当穆某持存单前往该银行取款时,被告知他在该银行并没有存款。后经警方介入调查,该银行会计王某很快因涉嫌犯挪用储户存款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穆某就这笔存款的赔付问题与银行多次交涉未果,遂起诉到陵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穆某的30万元存款早在2005年9月份就被该银行会计王某挂失,并凭借补发的存单于2006年4月份将本息全部取出,挂失手续及存款单背面的身份证号码均是王某随意编造的假身份证号码。后来,在穆某每次支取30万元存款的利息时,王某都利用本应销毁的手写版存单填写上数额,并加盖银行的营业用章,以此更换穆某手中持有的存单。
陵县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可认定原告穆某与被告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关系,银行应对该笔存款承担偿付责任。对于银行提出的该30万元存款系王某个人行为、银行不予承担责任的主张,由于该银行在内部管理上未尽到审查义务,且对旧式存单销毁制度亦执行不到位,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储户存款犯罪提供方便,故法院不予支持。遂一审判决被告银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穆某30万元存款。
宣判后,被告银行不服,提起上诉,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