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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福生科(300268)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2011-09-26 10:03:47   来源:   评论:0 点击: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博鳌法律意见字【2011】第033号致: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博鳌法律意见字【2011】第033号致: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上市”)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已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文件原件上的盖章及签字均是真实的,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独立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上市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深交所审核,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上市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上市的决议   发行人于2010年11月28 日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上市的决议,相关决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与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上市已取得了必要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二)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不超过1,700万股新股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2011年9月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11]1412号《关于核准万福生科   (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不超过1,700万股新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三)发行人本次上市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上市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超过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系于2009年10月28 日以湖南湘鲁万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湘鲁万福”)经审计的净资产按照不高于1:1的比例折合股本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湘鲁万福成立于2003年5月8 日,每年已通过工商年度检验。发行人现持有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12月30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30700000018951,住所地为桃源县陬市镇桂花路1号,法定代表人龚永福,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高麦芽糖浆、麦芽糊精、淀粉、淀粉糖(葡萄糖、饴糖、异构化糖)、糖果、饼干、豆奶粉、大米蛋白粉、油脂、食用植物油;收购、仓储、销售粮食,加工、销售大米、饲料;生产、销售稻壳活性炭;畜牧养殖加工(以上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发行人已通过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和2010年度检验,且发行人自设立之日起至今,没有出现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可能导致发行人终止的情形,因此发行人现时依法有效存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持续经营时间超过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1]1412号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700万股新股已获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根据 《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摇号中签及配售结果公告》、《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及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磊验字[2011]第0075号《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创业板)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发行人已公开发行股票1,700万股,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本次发行完成以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70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二)项以及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为1,7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37%,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三)项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1.1   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1年9月20 日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本次发行1,700万股股份后,股东总人数为27,206   人,不少于200人,符合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1.1条第(四)款的规定。   (五)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承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磊审字[2011]第0696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四)项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五)项的规定。   (六)经核查,发行人相关主体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1.5、5.1.6条的规定:   1.发行人控股股东龚永福、杨荣华和股东陈鑫(一致行动人)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股东深圳市盛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鸿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中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余小泉、刘丽、彭志勇、李方沂、张苏江、邓鹰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上述发行人股东中,发行人董事龚永福、杨荣华和监事张苏江还分别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在上述发行人股东中,陈鑫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任职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人   发行人本次上市事宜由平安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保荐。平安证券为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九条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4.1条的规定。   平安证券指定吴文浩和何涛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本次上市保荐工作。上述保荐代表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4.3条的规定。   五、本次上市的申请   (一)发行人已经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向深交所申请本次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1.2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在本所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在本所律师见证下签署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符合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1.1条的规定。   (三)经本所核查,发行人制作的本次上市申请文件符合《证券法》第五十二条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1.3条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与承诺,相关方保证其向深交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1.4条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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