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了《销售管理办法》修订前后实施上的衔接问题,并重点明确了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报材料和已有机构定期信息更新的内容与格式。
《规定》表示,符合《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填写《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材料。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更新《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表》,初次填报时间为2012年1月。
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规定》表示,符合条件的拟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当填写《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备案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而基金销售机构选择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时同城315投诉产经同城315投诉产经,需填写《基金销售机构选择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的备案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