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公布了《关于加强 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
内幕交易犯罪,常常具有隐蔽性,不易被人发觉,曾是危害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颗“毒瘤”。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自美国首开禁止内幕交易的先河以来,普遍制定了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我国的《证券法》及《刑法》等法律也对内幕交易予以明确禁止。不过,与证券市场发展相伴随的,是层出不穷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案例,类似“老鼠仓”等依靠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实不鲜见。
这当然跟中国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有关,但即便成熟、规范如美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也难以完全解决此问题。一旦存有制度漏洞,或监管不力,在利益驱使下,人的贪婪本性很容易导致内幕交易犯罪的出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由此可以看出,国务院国资委的这个通知,约束的范围是在上市公司内部,包括高管人员和可能接触核心信息的人员。
国资部门针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相关要求,自然是完善制度建设的一个举措。制度的漏洞越少,不法者可钻的空子就越少。很多时候,仅有粗线条的、原则性的规定,难以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过去大大小小的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案例表明,问题大抵出在高管层。一些上市公司的高管利用垄断金融信息的稀缺性,操纵资本不当得利。
事实上,国资部门这样的文件,在完善制度之外,也起到了教育和预防的作用。刚刚卸任的证监会前任主席尚福林,在其任上就颇为看重证券监管部门会同国资委、纪检等部门加强宣传培训、强化教育预防的功效。一份文件即是一针清醒剂,提醒着局内人当手洁心清。制度建设的意义,于是清晰地彰显出来。
当然,要认识到的是,来自国资系统上市公司高管的内幕信息管理,只是整个证券市场内幕信息监管制度建设的一个环节。针对其他领域,包括证券行业及政府部门相关人员内幕信息管理的制度建设,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所谓的信息特权阶层对“三公”市场环境的破坏,至今让人感慨不已。那实在是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道刺眼的景象”。
应当肯定,近年来,监管者始终把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打击重点,也查处了一批危害证券市场的大案要案。在逐步完善制度建设的同时,管理层还通过充实稽查力量,加强与司法机关的配合,以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要重视的是,制度建设的意义必须通过切实的执行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回顾过去,比之制度层面的建设,执行方面显得滞后,力度不够。一些时候雷声大、雨点小,往往是在舆论热闹一阵之后,最终没了下文。这种现象不改变,制度可能就只是一个装饰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