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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热议证监会火烧铁公鸡:改圈钱市为投资市 _
2011-11-14 09:03:01   来源:   评论:0 点击:

  >>新闻背景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11月9日表示,证监会拟进一步采取措施提升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有的公司在现金分红政策上采取杀鸡取卵的超额派现做法,影响了上市公司的长远利益。对此,缺乏发言权的中小...

  >>新闻背景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11月9日表示,证监会拟进一步采取措施提升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有的公司在现金分红政策上采取杀鸡取卵的超额派现做法,影响了上市公司的长远利益。对此,缺乏发言权的中小投资者往往能怒不能言。

  火烧“铁公鸡”的政策,可谓好钢用在了刀刃上,但如果能在提升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治理发言权上使使劲,或许能事半功倍。在这方面,笔者建议,一要建立股东类别表决机制,二要降低中小股东行使提案权的门槛。

  股东类别表决机制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利益的方案,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时,必须经过不同种类股东代表分别审议并各自通过后才能生效。在A股市场,股东性质可以划分为限售股和流通股,或者分为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不同的股东在投资成本、投资目的、获利方式等方面不完全一致,因此,可以按股东类别不同,在分红政策的制定上实行股东类别投票机制,从而避免非流通股股东操纵分红政策,侵害流通股股东利益。

  至于降低中小股东行使提案权的门槛,可以借鉴美国市场的做法。美国规定:股东在提出提案时,必须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具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持有市场价值在1000美元以上、具有表决权的股票达一年以上。而按照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能否将规定行使提案权股权集合比例从5%降至1%或者更低?这样,当投资者对分红方案不满时,可以及时发出自己的声音,提出新的提案。

  提升分红水平需要制度保障

  □曹中铭(湖北个人投资者)

  客观地说,监管部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分红行为以及回报投资者方面,还是作出了努力的。有统计数据显示,从2008年到2010年,无论是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数量、占比比例,还是分红总额与平均每股分红值等都呈现出上升态势。但是,投资者为何仍对上市公司的回报不满意呢?其一在于每年扮演“铁公鸡”角色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其二在于回报水平不高。

  为了提升上市公司的回报水平,此次监管部门欲从四方面采取措施。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要求首发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细化回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并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提升分红事项的透明度。从广西绿城、千禧之星等5家欲上会企业的预披露申报稿来看,这一点得到了落实。不过问题亦随之而来,因为在红利分配的政策确定后,如果上市公司遭遇经营环境或经营状况的变化,其同样可以调整分红政策,而只需“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即可。既然存在这个“后门”,上市公司大可以找各种理由为不分红进行搪塞。

  笔者以为,要使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真正积极起来,提升回报股东的水平,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事实上,再融资与现金分红挂钩也好,首发招股说明书中明确红利分配政策也好,都无法发挥出“强制”的威力。个人认为,只有将上市公司再融资与其此前的分红额进行挂钩,规定此前累计分红额必须达到融资额的一定比例(比如50%甚至更高,后续再融资均以此类推)才有再融资的资格,这样才能产生最佳的“强制”效果。退一步讲,上市公司在首发融资之后,如果无法回报股东,这样的企业上市只能是“圈钱”。在市场资源第一次错配之后,就不能再允许出现第二次错配的发生。而对那些能够持续回报股东的上市公司,市场也有责任为其后续的再融资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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