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国证监会将要审核 的阶段性差异,否则,有可能急于求成和过度要求。我认为,欧美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如同中年人,市场占有率、产品成熟度都比较稳定,业绩预期也稳定,但进一步实施规模扩张的余地较小。这样的公司适合持续稳定和较高分红。而对于众多的中国上市公司来说,是处于成长过程中,需要通过扩大投资扩张市场规模,将利润用于滚动投资加快发展是正常的。不宜对其分红比例提过高的要求;使分红机制更加透明,增强股民的信任度,这就是重大的制度改变,也会促成投资环境实现重大改变。
上市公司分红本质是一个公司治理问题,行政化制定硬性比例要求,并不恰当。而做出透明度的要求,则是正确的。
监管层对于上市公司分红的指标约束,只是针对再融资而言的。这是因为:一些上市公司只盯着再融资,对分红却尽量回避,如果行政权力不在再融资环节设置门槛,就等于放任低效率的公司再融资。如果不涉及再融资这个环节,处于公司外部的行政权力不宜为公司制定分红比例,还是应当培育市场机制,让上市公司接受市场的监督和约束。监管者应当在法律框架下,出手制裁破坏规矩的公司。
关于分红回报率要超过一年期存款利率的问题,也与中外金融市场的阶段性差异有关。分红回报率超过一年期存款利率,是管理层追求的一个目标,但并非马上都能做到。欧美上市公司一旦分红,就力争达到银行同期利率相媲美的水平,这与其市场约束机制强有关,具体包括利率市场化、融资融券规模等。而国内市场的价格约束机制尚十分薄弱,利率市场化还没有实现,融资融券规模很小。诚信约束机制也比较薄弱。所以,就当前阶段而言,加强分红决策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的透明度,比分红的绝对比例高低更重要。随着上市公司分红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分红机制将与诚信机制共同促动,成为推动股市良性循环的重大内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