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此前对市场关注的分红、发审、融资、透明度建设等四大热点问题,介绍工作思路及政策措施之后,证监会再度推出组合监管措施,表示将继续严打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这应该是尚福林离职前的最后一个规定,其内容显示出管理层对内幕交易的态度。
而从上述负责人的态度和刚刚履新就放了“三把火”的证监会新主席郭树清的作风来看,监管层对内幕交易的惩戒将更加严厉。
此次,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就指出,未来将通过5项重点工作,对内幕交易保持持续高压:加强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形成防治合力,从制度层面实现对内幕交易的源头治理;集中监管资源,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加强与警方配合,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提高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成本;对容易引发内幕交易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不断完善“异动即调查、涉嫌即暂停、违规即终止”等规则举措;通过案例宣传,警示包括党政干部和国企领导在内的各类主体,提高市场参与者的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继续推动配合高法、高检,制定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完善查处内幕交易案件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加大对内幕交易案件的认定和追责力度。
民事索赔待突破
不过,虽然监管部门监察和打击内幕交易的力度在加大,但在内幕交易案中的民事索赔方面,却一直未有大的进展。
“目前,有关内幕交易案的民事索赔还没有成功获赔的判决,大都是庭外和解。”著名证券维权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宋一欣介绍,针对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大多数举证责任由证监会承担,这从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负担。这也是宋一欣认为,李启红内幕交易案投资者索赔成功率较高的原因之一。
不过,他却表示,排除举证问题,目前国内内幕交易的主体多为个人,而非机构,追索赔偿方面难度较大。另一方面,要原告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有因果关系,这一点的难度也较大。这一问题也使投资者计算损失,确定索赔金额的难度加大。
因此,有法律界人士建议,在证券市场,传统的原告举证对原告造成了客观上的不利。应采取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如果被告方不能证明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便推定有因果关系。
有专家建议,在内幕交易损害索赔方面,国内可以参考海外市场的经验。
据了解,在美国,私人诉讼中,内幕交易损害赔偿往往是一种“不足额赔偿”。美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显示,交易相对方所获得的补偿仅相当于内幕交易行为人在违法交易中所获取的利益,因此,可以采取不足额赔偿。
此外,法律界人士认为,可以参照国际通行的存款保险制度,设立专门的“证券风险保险”——由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中提存一定比例的资金形成保险资金,由此保险资金来承担对消费者、投资人利益的保护。
实际上,我国在2005年已经设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但其职责主要集中于证券公司风险监测、组织参与破产清算、按规定偿付债权等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面。一位大型券商的合规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监管层可以适度考虑扩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覆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