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 实现从“需要融资的企业上市”转变到“回报股东的企业上市”。政策还要体现差别化的要求,对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分红有不同的要求。处于成长阶段的企业、拥有极好发展前景项目的企业,在成长期间可以少分红甚至不分红,成熟企业、蓝筹企业则要多分红,股息率要力求超过同期银行的存款利率。
对于后者,笔者以为,要求发起人股东和公众股股东持股成本相同是不公平的。因为发起人股东经历了创业的风险和艰难,一级市场发行价可视作给发起人股东以风险溢价或风险补偿。但“三高”的发行现象过大地拉开了发起人股东和公众股股东持股成本的差距,同样也不合理。可考虑发起人股东在分红已收回当初的投入后,再分红时向公众股股东倾斜。这最好由发起人股东主动让渡,从政策上加以提倡。这看似“同股不同权”的分配,却优于现在貌似公平的“同股同权”的分配。在这一点上发起人股东应该明白,是公众股股东的高价买入使你们充分享受了上市带来的利润,在分红上向公众股股东倾斜,也是对公众股股东的合理回补,有利于促进企业、社会的和谐。这种让渡直至公众股东也收回了成本以后再考虑另行别的政策。
为了制约有红不分或长期分红甚少的公司,可进一步把分红和退市挂钩。可以规定凡上市满20年、在这期间分红少于从股市融资的公司直接退市。因为上市20年还不能把融资返回股东的公司是没有投资价值的。这样的公司退市,对提高公司质量、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分红都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