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证监会近日密集推出六项举措。本报特推出系列专题,对这些举措逐一进行深度分析解读。继昨日推出第一篇《债市呼唤一盘棋政策仍需快马加鞭》,今日刊发关于 董事长鲁某随即委托于2005年辞职的原格力电器董事会秘书况勇寻找壳资源,后者通过同学黄某找到西安海星科技总经理韩某商谈卖壳事宜。
10月18日,黄某、况勇到西安与韩某会面,就借壳事宜的想法进行了沟通,双方均决定继续跟进、进一步磋商。当月25日,海星集团董事局主席荣某、韩某以及况勇等人就借壳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并于29日凌晨达成一致意见。
10月29日,格力集团召开董事会,表决通过借壳事宜,次日对借壳事宜进行了公告,并宣布从30日起停牌。
由于借壳商谈主要发生在10月,况勇经常在家中与人电话沟通海星科技卖壳、格力地产借壳事宜,其妻张蜀渝听到了电话内容。当10月25日况勇外甥女徐琴让张蜀渝推荐股票时,她推荐了海星科技在内的几只股票,并将借壳一事告诉给了徐琴。
10月25日至26日,徐琴利用其个人及其丈夫李某账户,合计购入海星科技股票99600股。
当年12月13日,海星科技发布公告,公司与格力集团签署《股份收购协议》。当日,海星科技复牌后涨停。此后,该股股价从停牌前的7.28元一路上攻到次年1月的14.29元,涨幅近乎翻番。在2008年3月到6月期间,徐琴将其持有的海星科技股票陆续卖出,总共获利11.23万元。
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认为,况勇全程参与了格力集团房地产业务借壳海星科技事项的沟通、联络、谈判乃至协议达成阶段,对相关事宜有全面准确了解,本应保持注意与谨慎,认真做好相关信息保密管理,但他却没有采取必要保密措施,将有关内幕消息泄露给张蜀渝。
而后者将消息泄露给他人并建议他人购买,两人行为都均构成了《证券法》第202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对况勇、张蜀渝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此外,徐琴在知悉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倍罚金。
点评:此案是证监会查处的第一起过失泄露内幕信息和非主动获知、传递内幕信息的案例。从行政处罚的实践经验看,要在证据上证明故意泄露存在较大困难,因此将泄露责任范围扩展到“过失泄露”,有助于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加强保护意识,完善保密措施。
对意外被动获知内幕信息人,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从《证券法》的立法宗旨来看,任何掌握的内幕信息的人,都不得泄露,不得建议他人买卖,也不得自己交易股票。从实践考虑,我国证券市场通过配偶、亲属、朋友“偶然获知”内幕信息的情况比较多发,证明当事人之间系“故意传递”又非常困难。因此证监会决定采取折中处理的方式:只有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偶然获知的信息是重大非公开信息,就负有“三不”的义务,不能买卖、泄露或建议他人买卖。
学理上认为,即使是被动获知的内幕信息,获知者也有保密义务,不能向他人进行传递,也不能据此交易买卖证券。证监会第一次对被动获知的相关案件进行处罚,显示出有关部门打击内幕交易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