囿于中国分业监管的现实,成立统一的消费者保护机构设想,最终妥协为“一行三会”各设一摊,协调机制仍是问题
始于2010年筹建的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终有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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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机制的最大缺失,研究多年却难以破局。此时央行和银监会新设消费者保护机构,是否有趋轻避重之嫌?
业内一种有代表性的看法是,银监会本身已经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职责,在《商业银行法》《银监法》里,明确要求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要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接近银监会的权威人士表示,目前并不缺少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机构,再成立新的机构是否是多此一举?
银监会2010年年报称,银监会对消费者保护行为的监管模式的探索有几个方面。一是规范银行业经营行为,针对个贷、理财、电子银行、银行卡等业务,出台了一系列规章;二是从内部制度建设、行为准则、信息披露等方面予以引导,知道银行业协会颁布了一系列公平对待消费者的公约。三是对违规行为实施惩戒。2010年和2011年,银监会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银行业服务收费问题,银监会与多部委联合叫停了数项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不过,有熟悉监管思路的人士称,目前银监会主要是从管风险的角度进行消费者保护,是从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广大存款人资金安全的角度,履行职责的,但对于微观的、具体的消费者保护,则力有不逮。比如理财产品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在银行与消费者的纠纷乃至诉讼中,胜者通常都是银行,虽然偶有银行败诉的个案,但微乎其微。
接近货币监管当局的权威人士表示,由于银监会和央行的职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存在很多交叉之处,双方如何分工合作,两个部门如何协调,也都有待厘清。
而更为深层次的担心是:由几个监管机构分别作为消费者保护的主管单位,是否存在各自护短的现象,将天平向监管对象倾斜?
专家认为,如何令金融消保机构有相对的独立性,也应有所明确和安排。
也有监管官员提示,虽然金融消费者保护署属于美联储所辖,但是法案明确禁止美联储干涉该署的检查或执法行动、聘任及解聘雇员或高级官员、合并或重组等事务。
国外金融消费者保护概况
美国
2010年7月22日,《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颁布,将原本分散于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之间,对消费者保护进行监管和执行的权力与能力,统一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署
英国
2001年12月,《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实施,明确规定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同时设立单一申诉专员和赔偿计划架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进一步保障
日本
金融审议会2000年审议制定《关于金融商品的销售等的法律(金融商品销售法)》,该法适用于包括银行和保险的金融商品,重在规制商品的销售和劝诱,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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