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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一镇征迁办主任受贿76.6万获刑11年半
2011-10-09 12:08: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评论:0 点击:

1 0月8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海薇 海飞)浙江嘉兴海宁长安镇原征迁办主任庄姚剑因收受财物76.6万元人民币,日前被浙江海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半;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没收财产15万元;违法所得76.6万元,予以没收。

         1 0月8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海薇 海飞)浙江嘉兴海宁长安镇原征迁办主任庄姚剑因收受财物76.6万元人民币,日前被浙江海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半;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没收财产15万元;违法所得76.6万元,予以没收。

  现年47岁的庄姚剑,原系浙江嘉兴海宁市长安镇征迁办公室主任、长安镇高教科研新区征迁工作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长安镇城镇新区征迁工作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长安镇寺弄区块改造征迁工作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庄姚剑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海宁某皮草公司法定代表人送的现金共计35万元。

  2009年春节前,庄姚剑利用其负责长安镇高教科研新区相关区块征迁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业务单位海宁某动迁公司以拜年名义送的现金5000元。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10月,庄姚剑多次收受该动迁公司以拜年、回扣、加班费等名义送的现金共计41.1万元。

  庭审中,庄姚剑说道:“拆迁户有1000多户,有很多人送我钱,但我都没拿。我拿他们的钱,是因为拆迁工作他们做不了,我要没日没夜地帮他们做,经常要为他们加班,所以就收了钱。”

  庄姚剑在庭上表示认罪,庭审前已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庄姚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6.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并有退赃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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