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蓬江区消委会依法处理了一宗手机店企图推卸“三包”责任的消费纠纷,成功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98元。 蓬江区消委会荷塘投诉站接到消费者戴先生的投诉,反映其在荷塘一手机店以898元买了一台“OPPO”手机,使用不到一周,手机就出现严重花屏现象,无法正常使用,于是,他要求手机店退换。该手机店的职员称,该手机为特价机,且在店内已公布“本店商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的告示,不同意退换。于是,戴先生来到蓬江区消委会荷塘投诉站,投诉该店的不合理条款,并要求该店退换一台新手机。
接诉后,荷塘投诉站工作人员迅速调查了解情况。戴先生向工作人员提供合法购机凭证一份,经工作人员初步检查,手机屏幕确实出现较严重花屏现象。荷塘投诉站工作人员向该店经营者耐心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后,该店经营者同意对问题手机进行退换,并拆除店内的霸王条款告示,消费者对该站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蓬江区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是经营者法定义务,类似“本店商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的不合理条款,不论写在那里,不管消费者知不知情,都不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