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南昌赵女士在南昌联众电脑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购买了一款索尼VPCCW16EC笔记本电脑,但该台笔记本从购买至今一直因系统问题无法使用。当她要求经销商换新时,却得知电脑系联众电脑公司从南昌天之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之宇公司”)购买后再卖给她,而两家经销商都拒绝为其更换。
□投诉
系统故障新电脑无法用
赵女士通过联众公司的业务员刘小姐选购了索尼VPCCW16EC笔记本电脑,花去6093元,低于官网价格900多元。
赵女士介绍,她购买笔记本电脑的发票系天之宇公司开具,笔记本电脑是从天之宇公司的业务员付先生那里拿来,电脑系统也由其安装。由于系统安装之后,有些软件无法打开,赵女士遂再次找到付先生要求重新安装,但问题仍未解决。1月12日,赵女士将电脑送至索尼笔记本电脑售后服务点检测后发现,该电脑的硬盘驱动器不稳,无法恢复系统,而且其电脑所安装的并非正版软件。工作人员建议她找经销商换新。然而,当初卖电脑给她的经销商联众公司却称,电脑不存在任何硬件问题,不同意更换。
□经销商
凭购买发票不能换电脑
昨日,记者陪同赵女士来到位于南昌市东方电脑城的南昌天之宇公司。对方却称他们只负责总经销,赵女士所持发票是开给下面经销商的,并不是开给顾客的,应由下面的经销商担责。
“他们(联众公司)到我这里提电脑而已,他们不开发票可以少纳一次税。”天之宇公司的付先生表示,笔记本是自己卖给了联众公司,再由联众公司卖给赵女士,自己只是帮联众公司的刘小姐做了一些售后服务,不会担任何责任。
卖电脑给赵女士的刘小姐强调,电脑硬件不存在任何问题,之前索尼售后服务部门所做的电脑硬盘驱动器不稳的鉴定纯属失误。
□律师
两经销商均须担责
对此,江西经炜律师事务所李精华律师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费者赵女士购买的笔记本存在瑕疵,依据索尼的承诺,她就可以找经销商要求更换。而作为该事件中的总经销商南昌天之宇公司与分经销商南昌联众公司,都要承担为消费者更换笔记本电脑的责任。也就是说,赵女士凭着购买笔记本电脑的发票可以找任一公司更换。
□结果
天之宇公司同意更换
昨日下午,赵女士前往索尼笔记本售后服务部门开具了一份硬盘驱动器存在问题的证明,并凭着这张维修单找到天之宇公司更换电脑。发稿前,赵女士来电称,天之宇公司已同意更换同型号笔记本电脑,但因缺货需要延迟提货时间,她对本报给予的帮助表示感谢。(实习生杨芳菲 记者淦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