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4 18:37:45
工地饭后突发脑溢血 10余万医疗费开发商给1000元 农民工如何维权。10月2日傍晚,54岁的茶陵人张石元在工地上突发脑溢血,经过医院抢救,得以保住性命,但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如今,一个月过去了,张石元性命堪忧,而分包商仅在出事当天交了1000多元费用,之后再未去医院探视和支付医疗费用。
儿子劝他别来株洲工作
10月2日傍晚7时左右,张石元吃过了晚饭,在工地上的宿舍休息时,突然出现头晕、呕吐症状,脸色瞬即惨白,四肢抽搐,吐词不清。
周围的工友被这突发情况吓得不轻,赶紧向上面反映,工程负责人王德全随后拨打了120。
晚上8时40分许,昏迷不醒的张石元被送到省直中医院,诊断确认为突发性脑溢血。
“本来工期是10天,但他刚做了两天半就出事了。”王德全说,张石元是9月29日下午被招到工地的,和他一起的有13个人。
“当时我就劝他别出来做事的,没想到才几天就出事了。”张石元的儿子张华义回忆,9月29日,父亲打电话告诉他,准备出去做几天事。虽然他一再劝说,但最终还是没能说服父亲。
在来株洲前,张石元一直在家忙着装修房子,因为儿子准备年底结婚。
昏迷月余已花费10多万
手术后,张石元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每天只能靠药物维持生命。
“每天医疗费至少要3000多元,在省直中医院住院20天,就花去了近十万元。”张华义无奈地说,10月22日,他不得不将父亲转到攸县中医院治疗,“那里每天只要1000多元”。
张华义说,现在他不知道该怎么办,如果跟工程方协商不成,他将走法律途径。
工程方一直未派人探望
令张华义及其家人感到气愤的是,父亲住院至今,工程方只在当天支付了1000多元的费用,然后再也未出过一分钱,也未派人前往医院探视。
前日,记者联系了该工程分包商张文胜,他表示,这件事情需要由相关部门鉴定或者由法律裁定,具体事情是其合伙人汤立志负责。
前日下午,记者见到了汤立志和王德全,对方表示,张石元是在休息期间发病,而且此前就患有高血压,因此他们没有责任,即使给钱也是出于人道主义,而非赔偿。
王德全则说,出事后头几天,他曾去医院,但患者在重症监护室,无法探视。
律师说法
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胡益华表示,不管是否是工伤,承包商和分包商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至于是否属于工伤,承包商或分包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其认为张先生的受伤与工作无关,应当出具相关证明,否则,分包商和承包商应当承担责任。(株洲晚报 记者 刘效武 实习生曹玲)
相关案例:
用工下班打麻将时脑溢血
单位要不要赔付医疗费
商报讯(记者孟鹏通讯员璐珐)一个还在试用期内的工人,下班打麻将的时候,突然脑溢血,花掉了好几万元的医疗费。工人认为这笔费用该由单位支付,双方为此事闹上了法庭。
苍南人纪某于2006年2月9日进入一家建设公司工作,任井下打眼工,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按实际工作量计发。第一个月,纪某拿到了2850元工资。
3月21日晚,纪某下班后与几个朋友喝了点酒,趁着酒兴就聚在一起打麻将。中途有人不小心将一张麻将牌掉在地上,纪某低头弯腰下去捡的时候突然晕倒。经医生检查,纪某是突发性脑溢血。经过住院治疗,纪某于2006年5月1日出院,花了36669元医疗费。
在纪某生病住院期间,建设公司付清了纪某工作期间的工资,并给了纪某3000元当补助。而纪某认为自己生病所花的钱应该由公司承担,于是双方起了纠纷。
2006年7月7日,纪某向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06年9月6日作出裁决:建设公司支付纪某医疗费等费用4万余元。
建设公司认为,纪某尚在试用期,不属于建设公司单位职工,建设公司没有义务为纪某办理保险。况且,纪某在下班喝酒打麻将时发病,纪某应负全部责任,建设公司没有义务赔偿纪某医疗费等损失。
为此,在仲裁委裁决后,建设公司向鹿城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纪某不享受医疗待遇、经济补偿金38986元的权利。
经公开开庭审理后,鹿城法院认为,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纪某和建设公司已经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可以确定纪某已是建设公司的职工,并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另外,纪某在医疗期内应该给予工资,期间工资为职工工资的60%。
近日,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建设公司支付纪某医疗费、病假工资等388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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