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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7年后成了经适房[图]--
2011-11-10 08:38:21   来源:   评论:0 点击:

  景德镇市“城市家园”小区是2003年的拆迁安置房,当时有300余户老城区居民拆迁安置于此,并出钱进行了购买。  之后,拆迁户先后入住该小区,但业主们要求开发商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

  景德镇市“城市家园”小区是2003年的拆迁安置房,当时有300余户老城区居民拆迁安置于此,并出钱进行了购买。

  之后,拆迁户先后入住该小区,但业主们要求开发商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办理房产证却一直未被理睬。

  今年,业主再一次向城投公司提出要求,迫于各界压力,城投公司开始着手房产证的申办手续。但是,让业主没想到的是,提前办结发下来的房产证并非商品房房产证,而是经济适用房房产证,这意味着房屋产权价值严重缩水,谁该为他们受损的权益担责呢?

  拆迁安置房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房产?它和经济适用房是否有本质性的区别呢?

业主就自己的房子变成经适房讨要说法

  事件◎安置房7年后“变”经适房

  11月3日,景德镇市“城市家园”小区门口贴了一张没有落款的通知:“关于我们的拆迁安置房经城投公司弄虚作假报市政府批准成了经济适用房,变成了公房,希望小区业主明天晚上在本小区休闲亭(开会),每家派一名代表,商讨该房权怎样解决的办(法)”。

  发此通告的,是几个居民代表。

  彭怀义是业主代表之一。2003年10月27日,他拆迁安置到了位于曙光路的“城市家园”小区,2005年9月1日正式入住,至今未办理房产证。

  今年9月景德镇市城投公司通知业主“集体办理房产证”,当时,彭怀义还觉得这是一件好事。但第一批办结好房产证的几位业主打开房产证一看,傻眼了,“不是商品房房产证,而是经济适用房房产证”。

  这意味着,“城市家园”的业主必须依照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才能将房子上市交易。

  另外,经济适用房的市价低于商品房不说,如果业主想获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还得向政府交纳相应费用。

  据了解,今年10月份,景德镇市房管局已经陆陆续续向“城市家园”小区113户业主发放房产证,且都是经济适用房房产证。

  业主◎ 办证前从未说明是经适房

  2003年10月27日,彭怀义等一批老城区居民面临拆迁。

  按照同等面积,彭怀义被“拆迁异地安置”,在“城市家园”小区A栋得了一套74.73平方米的房子。他说,当时城投公司没有说安置的是经济适用房,也没有在拆迁安置合同中有任何说明,也未说明他可以享受何种国家补贴待遇。

  “我们毗邻的‘城市花园’小区240多户业主,同属拆迁安置,早领了‘完全产权’私房证,同样的人和事,为什么不能一视同仁?”一份业主在申明信中如是写道。

  不仅如此,“我们多次向城投公司要求办理房产证,数年间一直在反映,但一直拖到现在。”他说,“直到业主们‘被经济适用房’之后,才知道一直被蒙在鼓里。”

  10月20日,“城市家园”数十位老人代表城市家园的业主诉求,将景德镇曙光路拦住了。这次围堵从早上一直僵持到了傍晚7时许。业主们明确表示,“如果依然按经济适用房办证,就拒绝再办理。”

  堵路的结果是,10月21日,景德镇市政府一副秘书长、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办证交易等部门有关人员,在信访局召开了协调会。

  彭怀义作为代表参加了这次协调会。不过,谈判的结果并没有给出明确答复,只说是等到星期一。但是直到记者截稿前,他们依然没有得到正面答复。

  城投公司◎ 属划拨用地只能办经适房证

  对于为何发放经济适用房房产证,2011年10月14日,城投公司在向市委信箱汇报时,这样答复:“因建设小区土地是行政划拨,已享受了有关优惠政策,所以房屋不能作为普通商品房看待,而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办证”。

  11月4日,景德镇市城投公司经理李建明对新法制报记者解释说,“市政府对于该安置小区的答复就是办理经济适用房。早在2008年,同属安置小区的‘城市花园’办理了200多户,同样是经济适用房。”

  他表示,目前的情况是,“城市家园”小区业主的房产证正在办理,只是有些业主对经济适用房房产证不太满意。

  李建明肯定地告诉新法制报记者,因为属“行政划拨用地”,所以肯定是办不了商品房房产证,只能办理经济适用房房产证。

  但是对于业主花了钱购置的安置房变成“经适房”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李建明则表示无法回答,“具体得问经济适用房办公室”。

  市房管局◎ 300多户都是经济适用房房产证

  据新法制报记者了解,经济适用房的申购需要通过严格的审核和公示。那么,“城市家园”的业主们是否经过这些程序?

  就此,景德镇市房管局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处廉租房管理办公室主任王海景回答说“没有”,并表示目前的情况与摇号申购经济适用房是有区别的,不需要走这些程序。

  他说,“城市家园”小区大部分业主之前的住房是房管局曾经的直属公房,很多房子没有土地所有证,现在安置房的用地也是行政划拨用地,所以只能按经适房办理。

  “这就是一道二选一必选题,既然‘城市家园’是划拨用地,达不到商品房办证的要求,就只能办理经济适用房证。”王海景说。

  王海景介绍说,从景德镇市城投公司提供的办证材料显示,“城市家园”小区办理的,都应该是经济适用房证,总共涉及300多户,都是经济适用房房产证。

  对于房产证办理进展情况,他说,完全是依照景德镇城投公司所提供的办证要件来办理的,“是否有其他情况,需要城投公司自己来甄别”。

  律师◎ 建安置房不得“划拨土地”

  一般性住房能否划归保障性住房管理呢?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规费,而商品房需要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才能获得建设用地。对于“行政土地划拨不能办理商品房产证”一说,他认为站不住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而拆迁安置房不属于“可以划拨土地”范围,只能以出让方式取得。

  朱孝顶认为,当地政府作为地方管理机构,出现上类情况很可能涉嫌“非法出让国有土地或者低价出让国有土地”,造成国家土地收益的流失的同时,对产权人的影响最大。

  “开发商在拆迁安置中的瑕疵,不能成为‘只能办理经济适用房房产证’的理由。开发商通过拆迁安置获得巨大经济利益,就应该给拆迁安置户一套‘完全产权’的房产,这也体现了诚信、公平的原则。”

  省住建厅◎ 拆迁户如有产权可“拆一补一”

  11月9日,就拆迁安置房产权属性问题,新法制报记者又咨询了江西省住房建设厅拆迁办。

  该办一位陈姓负责人称,拆迁安置房的产权性质受土地性质影响,但和土地获取方式没有直接关系。

  她还说,对拆迁户产生最大影响的是,拆迁户是否对被拆的房子拥有产权证明。如果有,他可以依据“拆一补一”的原则获得对应产权。如果只是房管局直管公房或者单位公房,拆迁办的原则是“只和产权人谈”。如果产权人是单位的话,真正落实到单个利益群体,则是产权人具体协商的事。

  对于“没有内部协商落实产权,并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的”,她表示,目前,省里还没有如此细分的原则性法规,当地政府应该按照当地颁布的政策来执行。

  文/图 记者余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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