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11月12日电(杨进欣、黄凤荣、王研)由于有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发生在云南省一家民营企业的法人变更登记纠纷从发生至现在将近一年,一个简单的纠纷不但未得到妥善解决,反而进入一个看似无解的怪圈。这一现象被当地人士戏称为“总是把臀部误读为‘dian’部”。
企业法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变更 工商局称只进行形式审查
发生纠纷的这家民营企业名为民航云南客货代理公司。2011年1月7日,一名叫李兴富的人带领一帮人员突然来到这家公司,手持云南省工商局新变更李兴富为法定代表人的该公司企业执照,宣布全面接管并立即控制了该公司。这一过程中据称发生过肢体冲突。
事件发生后,云南客货代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韵“百思不得其解”:李兴富是如何通过云南省工商局替代自己当上法定代表人的经交涉,云南省工商局向张韵出示了签发时间为2010年12月9日、加盖“中国民航实业开发总公司”公章的《任免决定》,内容为“免去张韵法定代表人、任命李兴富为法定代表人”。一份《公司出资人会议决议》写道:“经张韵提议,免去张韵法定代表人,选举李兴富为法定代表人”。还有一份落款时间为2006年6月15日的《公司出资人会议决议》称:同意张韵将60%股权“无偿转让”给李兴富。
“李兴富不是早在2004年9月就退出公司了吗什么时候又成股东了呢这些文件上怎么会莫名其妙有我的签名呢”张韵惊出一身冷汗,指称这些文件均系伪造。
张韵说,早在2003年7月中国民航实业开发总公司就注销了,何况2004年8月中国民航实业开发总公司的继承人中国航空集团旅业公司已彻底退出该公司,所谓《任免决定》明显属于伪造。另一名股东彭勃也和张韵一起指称二人在所谓“免去张韵、选举李兴富为法定代表人”文件上的签字系伪造,“张韵将60%股权无偿转让给李兴富”的文书上二人的签字也系伪造。张韵说:“我凭什么要将60%股权无偿转让给李兴富”
资料显示,云南客货代理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国有中国民航实业开发总公司在300万元股权中占大头,1999年4月各方股权被重新确认后这种状况被改变:自然人李兴富以占股71.33%获得大股东席位,中国民航实业开发总公司股权被确认10%,剩余股权被职工股和自然人张韵分获,变更李兴富为法定代表人。2004年8月,中国民航实业开发总公司的继承人中国航空集团旅业有限公司作价85万元将10%股权转让给张韵后彻底退出;同年9月李兴富收取刘志强1184万元后转让全部股权。经过多次股权转让后,从2005年9月直至2010年12月,公司股东仅剩张韵(占股90%)、彭勃(占股10%)二人。
记者登录国家工商总局和中国航空集团资产公司网站查询,中国民航实业开发总公司确已于2003年7月8日注销,并声明“凡再以中国民航实业开发总公司名义从事的任何活动均与本公司无关。”
张韵将上述质疑数次提请云南省工商局审查,而数次均得到同样的答复:“根据有关政策,工商局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只负责形式审查,不对其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记者就此采访云南省工商局直属分局企业登记处副处长赖世雄,也得到同样的说法。
公安经侦支队:案子一时结不了,也不能说撤就撤
由于请求云南省工商局对李兴富提供的变更登记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遭拒,2月25日张韵申请云南省检察院启动对云南省工商局的行政监督,7月18日向昆明市西山区法院提起对云南省工商局的行政诉讼。迫于压力,云南省工商局启动了对李兴富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争议的立案调查。
但上述程序刚进行到节骨眼上,有关部门就收到昆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一份要求“暂时中止办理”的函而中止。原来,昆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五队副队长史柱安接李兴富报案,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张韵立案侦查。案由为2010年7月为从银行按揭一笔资金供公司使用,张韵将该公司一处房产过户到妹妹张某名下。
赖世雄向记者出示了9月21日昆明市公安经侦支队给他们的来函,称经侦支队立案侦办张韵职务侵占案,请工商局暂时中止办理民航云南客货代理公司股权、法人代表变更手续。“既然司法部门已经介入,行政工作只能暂停。”
对此,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建伟分析认为,本案公司登记程序和行政诉讼与张韵涉嫌的刑事案件没有关系,因为无论张韵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均与李兴富是否伪造文件进行登记无关。总不能得出张韵构成了犯罪,李兴富就不是伪造文件的结论吧如果说有关系,那至少也是反过来,即首先界定李兴富2010年12月申请变更自己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6月“无偿受让”张韵60%股权等行为的合法有效性,才有讨论张韵是否构成犯罪的可能性。而这些界定显然是公安机关无权介入的,必须经过行政或民事诉讼途径。
但调处纠纷的行政和民事诉讼程序由于公安经侦支队的介入和所谓“先刑后民”的干预而停止。而公安部门的定性又必须以行政和民事诉讼对主要民事行为合法有效性的界定为依据,于是公安机关的办案也无法进行,纠纷陷入无解。
“案子一时结不了,也不能说撤就撤。”昆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普令德告诉记者。当记者问及如果公安局既不结案也不撤案,法院的诉讼程序、工商局的审理程序都将中止,这一情况该如何处理普令德说,“别的部门我们管不了,我们公安只能对公安负责,各司其职嘛。”
专家支招:重启程序解怪圈
朱建伟始终关注着这起纠纷,接受记者采访时直指有关机关“只进行形式审查,不管真实性”和所谓“先刑后民”是行政不作为和对法律的误读。“我们云南人习惯将臀部的臀字错读为‘dian’,如果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理解法规时也这样不求全解,就要误事”。
朱建伟说,什么叫形式审查当利益相关方明确提出工商局行政行为的依据是虚假的,工商局就必须进行真实性审查,这才是对形式审查的完整和正确的理解。否则任何人盖个萝卜章写几个假名字就可以在工商局将任何公司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这不就天下大乱了吗
对本案中“先刑后民”的适用,朱建伟也提出了不同的见解:所谓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要“先刑后民”或者“刑事优先”之说是不存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解释》第51条第(六)项规定,只有行政案件的审判需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才能中止本案的审理。而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
对于这起纠纷,云南省工商局法规处主任科员易圣力向记者透露,从主观上判定李兴富提供的股权变更材料确实存在不真实的情况,彭勃也反映字不是他签的。但这只是主观上的判断,还需要进一步查实。
“必须重新启动行政和民事诉讼程序,这是破解怪圈唯一正确的途径。”朱建伟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