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 11月14日发生在西安科创路的小吃店爆炸事故造成了10人死亡,30多人受伤,目前还有20多位伤者在医院接受治疗。事故再次提醒人们消防安全不容忽视。但最近西部网记者在采访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了解到,多数购房者不知道商品房需要通过消防安全验收。
德国公司提醒购房者 商品房需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王先生2005年3月购买了“世纪颐园”小区的一套房屋,该房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赵家坡,由荣康公司开发建设。2006年8月5日,荣康公司通知交房。就在王先生准备收房的时候,一位在德国公司工作的朋友联系到他,想租用他的房子。在德国公司提出的各种证明文件中,王先生发现房产商没有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在王先生提出查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的要求后,开发商却说要等整个小区建设完毕才能进行消防验收。王先生认为这不符合双方在购房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遂拒绝收房。但荣康公司认为,商品房合同里没有约定必须通过消防验收,所以即使没有“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提供给王先生的“五方联合竣工验收”也符合约定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较真的王先生经过咨询发现,《消防法》(1998年)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要求建筑工程“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难道房产商的合同能超越法律,而无视《消防法》的规定吗?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先生把房地产商起诉到了法院。
让王先生没想到是,本以为是非分明、一目了然的维权官司,却一口气打了四年多。2007年9月,王先生将开发商荣康公司告上法庭。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荣康公司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75279.6元,直至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实际交付王先生使用为止。
宣判后,荣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推翻一审结果。
王先生因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不服二审判决,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按程序提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后,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院指定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多数购房者不知道商品房需要通过消防验收
购买的新房到底需不需要具有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呢?陕西省建设厅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是必备的条件。
记者就此采访时发现,多数消费者都不知道商品房还需要“消防合格证”。西安市电视塔附近华城国际的住户李女士说,“住进新房1年多了,没想到还有‘消防验收’这项规定。”家住太白南路的王先生对“消防验收”同样迷茫,“不知道,收房的时候也没有看过。”西安市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告诉记者,作为常年与法律打交道的人,他也不知道“商品房消防验收”这项规定,购房时同样没有看到过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近日,西安南郊一商厦内的不少经营户就因为这个原因吃到了“苦头”。因为商厦始终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已经入住商厦的商户们没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无法向来就餐的客人提供餐饮发票。虽身处黄金地段,商厦内很多餐饮店一直处于无证经营的状态,一些餐饮店甚至无奈停业。
有调查显示:中国72%的购房者不知道新的商品房交付使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更有超过90%的人接收商品房从不关心楼房的消防验收问题。
“如果不是德国公司租用我的房子,我也不知道还有这样的法律规定。甚至,连同在一个小区买房的律师也都不清楚。”王先生说,“在很多情况下,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后,我们甚至毫无所知,这太可怕了。我打这个官司,不仅仅是要为自己讨一个说法,而且希望更多人知道买商品房,必须通过消防验收。”
来源: 西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