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深圳证监局对富安娜公司出具了现场检查《监管意见》,对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核算等方面提出了整改意见。
深圳证监局在现场检查发现,富安娜在公司治理上,存在)《公司章程》等制度不完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不充分及违规向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等七项问题,2010 年 8 月 30 日,公司向财务总监提供借款 40 万元,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规定。
《监管意见》称,公司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也存在设立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未经董事会审议、)未及时签订资金监管协等四项问题,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资金于 2011年 4 月 13 日到账,至 10 月 10 日才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不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
《监管意见》提出,公司在会计核算和财务基础上,也出现了包括固定资产结转时点依据不充分等三项问题,公司分别于 2010 年 5 月、9 月、11 月和 12 月将在建工程龙华生产基地 F 栋厂房、2 号宿舍楼、B 栋厂房和常熟生产基地食堂等结转为固定资产,但会计凭证后仅附建安造价表,未能提供证明上述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任何资料,结转时点依据不充分。
此外,公司还存在部分临时公告披露前,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的情况。
对于《监管意见》指出的问题,富安娜表示,公司已按相关法规及规定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核查,制定了整改计划并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