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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放中介鸽子”被判赔偿
2011-12-03 00:50:57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不少市民在通过中介买房时都有着这样的想法——能不能自己私下找到房主省下一笔中介费,或者在两三家中介看中同一房产,找报价最低的中介成交。如果您有这样的想法,可就要注意了,因为这是典型的违约行为,...
 

  不少市民在通过中介买房时都有着这样的想法——能不能自己私下找到房主省下一笔中介费,或者在两三家中介看中同一房产,找报价最低的中介成交。如果您有这样的想法,可就要注意了,因为这是典型的违约行为,很可能付出法律的代价。日前,购房者周先生就为此付出了代价。

  据了解,去年年初,急于买房的周先生在济南一家中介看好一套房子后,与中介公司签订了《物业需求看房单》,其中约定:中介公司提供的物业坐落位置是:某小区1号楼6单元402室,建筑面积56平方米,售价40万元整;周先生及其关系人不得通过任何途径避开中介公司与房主私下成交,否则周某构成违约,将按房屋成交价的2%支付违约金。

  之后,在中介公司已为周先生提供该小区1号楼6单元402室予以出售的信息并带周先生看过该房的情形下,周先生于次日即在其他中介公司的居间下与房主签订了该房的买卖合同。

  周先生在接受了原中介公司服务并与其签下协议的情况下,避开原来的中介公司,就同一套房产在其他中介购房的行为由于侵犯了原中介公司的利益,随后原中介公司在得知此事后,以周先生违反《看房单》的约定,应依约向其支付8000元违约金为由诉至法院。接到法院传票后,周先生则以原中介公司并未促成其与原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日前,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看房单》关于“周某及其关系人不得通过任何途径避开中介公司与房主私下成交,否则周某构成违约,将按房屋成交价的2%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周先生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支持中介公司要求周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该案的审理彰显了法院对守约方的保护和对违约方的惩戒,对于鼓励诚实信用交易,制裁违约失信行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规范二手房中介市场的交易秩序,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记者 李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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