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发布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下称《监管指引》)要求: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的,自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公司的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对该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广州某知名券商一位保荐代表人表示,上述新政策或许会使得券商直投公司在投资时点上提前操作,不过监管部门对该《监管指引》出现前的“直投+保荐”将会既往不咎。
该保代称,在过往IPO案例中常会出现私募股权基金和公司员工入股价格不一致的现象,甚至经常会有比较大差距。这可能是给予公司职员的一种奖励措施,不过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应当以私募股权基金的入股价格为准。
他还强调,如果公司低价给予高管股权是通过增发的形式进行,则会对每股收益等各项财务指标有一定稀释,这种现象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未来监管部门将会要求将高管低价入股和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成本费用扣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