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电子控制方或被分杯羹 _
2011-11-09 10:45:32 来源: 评论:0 点击:
法拉发展总公司的前身厦门市竹制社创建于1956年,由58个个人投资入股,股金合计777.85元。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只有挂靠在二轻联社的前身厦门市手工业联社才能获准经营。于是,1963年7月经厦门市手工业联社的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加入联社成为社员社。直至1970年,厦门市竹制社经厦门市革命委员会批准更名为厦门市电容器厂。
二轻联社表示,1970年后,厦门市电容器厂由联社直属经营在“社”转“厂”时社员股金退还给个人,而劳动分红停止分配并转入公积金。截至1970年5月31日电容器厂的公积金及其他联社转入财产共计11.59万元转为联社基金。其后三年间,二轻联社拨付给电容器厂的四项费用、流动资金、设备购置等用于开发经营电容器产品的款项共计55.8万元,作为电容器厂运营的全部资本金。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历史沿革,让二轻联社认为电容器厂已变成该社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厦门市电容器厂最终更名为厦门市法拉发展总公司,也就是法拉电子目前的控股股东。
二轻联社要求法院判令确认该社为法拉发展总公司全部出资的出资人,确认法拉发展总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权益归二轻联社所有,并确认法拉发展总公司的全部财产系二轻联社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一笔40年前的“乱账”为何到今天才诉诸于法律?中国证券报记者随即致电二轻联社,该社有关人士表示,对法拉发展总公司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一直在努力解决,只是最近才梳理完毕,厦门市政府上世纪70年代、80年代的多份政府文件均能证明法拉发展总公司实际归二轻联社所有。“法拉就是我们的下属企业,这就好比车走了人还留在原地,历史遗留问题还是需要解决的。”前述二轻联社人士如是说。
调解可能性大
对于二轻联社的诉求,法拉电子方面并没有正面回应。但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宏民则对法院最终支持二轻联社的诉求表示不乐观。“如果这样的诉求被支持的话,在1993年《公司法》实施前众多已经存在的企业都有控制权生变的可能。”平律师这样表示。
平律师称,由于法拉发展总公司前身成立于1955年,并不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二轻联社对该公司的种种诉求更多的是在物权领域的诉求,对物的权利主张确实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但是,公司的股权是否能被认定为物权,这在目前的法律条文中还属模糊地带。因此,法院最终是否能够支持二轻联社的诉求存在着很大不确定性。
也正因如此,二轻联社的诉讼请求措辞异常小心,甚至使用了会计专用语所有者权益来代替股权、所有权等法律用语。平律师称,挂靠在集体所有制实体之下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非公经济生存的变通之法,在法律相对健全的今天,此案中二轻联社的诉求是对法律溯及力的考验。
同时,他也认为,由于牵扯过多历史遗留问题,此案最终调解的可能性偏高。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二轻联社已经开始与厦门市政府沟通此事。而二轻联社方面的口风似乎也不像其在公告中那般强硬。工作人员称,“法拉总公司原是下属企业,我们至少应该拥有一定比例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