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而重大事件就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特索道此次与铜仁地方政府签订的意向性的协议至少会达到6.2亿,公司总资产也仅11.18亿元。这是否构成重大投资行为呢?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林忠群律师向记者表示,“像他们(三特索道)这种情况肯定是重大合同,必须要披露。”
对于三特索道“因为投资计划具有很大不确定性所以不披露”一类的解释,林忠群认为“这种说法站不住脚,就算是意向性协议也应该披露”。
著名证券维权律师宋一欣对这种说法表示了肯定,并且补充道,“这个协议公司不仅需要披露,而且必须及时披露,所谓及时披露就是拿到这个协议的第一时间就应该披露。也就是说公司违反了披露的及时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就包括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上述条例还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如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林忠群律师表示,三特索道显然已经违反了相关条例。宋一欣则指出,信息披露不及时也是虚假陈述的一种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