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周刊( 在2010年6月30日曾经联合下发了名为《关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49号)的文件,文件内容并不长,全文如下:“为支持中国中化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其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5060464.25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的国有资本金。二、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
从中不难看出,在中化集团重组改制过程中产生了巨额资产评估增值,这势必对应着出资价格采用了资产评估后的价格,则中化股份并不满足连续计算经营期的条件,因此中化股份至少在未来半年内并不具备IPO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作为“共和国长子”的央企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享尽了财税和金融政策的优惠,仅以本次中化集团股份制改革为例,资产评估增值部分金额高达506.05亿元,如果参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便相当于获取了126.51亿元的巨额财税补贴!依靠着政策性垄断或者民企远不能及的资源调配能力获取着超额利益的同时,在上市环节也尽享“优待”,不仅在IPO审核过程中“毫无意外”,而且“绿色通道”也保障了上市募集资金的及时性。对于这些现象,股民已然见怪不怪了,但只希望这个“超高效率”不要跨越过合规上市这一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