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关联方债权债务往来的问题”。
对此,冀中能源解释道,由于 ST金化是其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10.1.3 条之规定,ST 金化不是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向ST金化销售原材料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开资料显示,冀中能源在ST金化的持股比例为30.29%,为控股股东,公司还拟以不低于12亿元且不高于16亿元的现金认购ST金化非公开增发的股份。
至于为何不见信息披露,公司表示,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ST金化在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母子公司的往来款项已在合并报表中予以抵消,所以定期报告合并报表中不包含和ST 金化的往来款项,但在母公司报表的应收账款中包含应收ST 金化的款项。
向邢矿集团
销售确属关联交易
此外,2009 年 2 月 28 日,冀中能源与ST 金化签订了《原材料采购协议》,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公司与 ST 金化签订了《聚氯乙烯销售协议》,对原材料采购和聚氯乙烯销售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约定。该报道据此梳理出冀中能源的一条“关联交易的链条”——由冀中能源先向购买原材料聚氯乙烯,然后再销售给 ST 金化;同时 ST 金化并未向冀中能源或邢台矿业支付相关款项,而是由冀中能源代为向邢矿集团支付。
冀中能源表示,两项协议的签订确有其事,但却不是“关联交易链条”。公司为ST 金化代采购的原材料氯乙烯、二氯乙烷不是来源于邢矿集团,而均为进口原材料,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了所垫付资金的资金占用费。
不过,ST金化向邢矿集团销售聚氯乙烯的确属于关联交易,因为冀中能源和邢矿集团同属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冀中能源表示,ST金化向邢矿集团销售聚氯乙烯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而非冀中能源代ST金化从邢矿集团采购聚氯乙烯;相关事项和金额在公司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都进行了披露。ST金化2010年度销售给邢矿集团的聚氯乙烯276.56 万元,2011 年 1-6 月份销售给邢矿集团的聚氯乙烯6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