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否认隐瞒关联交易 _
2011-11-25 11:26: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公告称,经核实,公司针对上述传闻事项予以说明。
传闻(1)所述涉嫌隐瞒关联交易和关联方债权债务往来不是事实。由于ST金化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ST金化不是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向ST金化销售原材料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ST金化在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母子公司的往来款项已在合并报表中予以抵消,故我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合并报表中不包含和ST 金化的往来款项,但在母公司报表的应收账款中包含应收ST金化的款项。2011年三季报中,母公司报表应收账款396247.70万元中包含应收ST金化的应收账款64624.18万元。
传闻(2)中两项协议确为事实,但梳理出此项关联交易的链条不是事实。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ST金化签订了《原材料采购协议》,为ST金化代采购的原材料氯乙烯、二氯乙烷均为进口原材料,而不是如作者推理的从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邢矿集团”)采购。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在该类代采购交易过程中,公司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了所垫付资金的资金占用费。ST金化与邢矿集团签订了《聚氯乙烯销售协议》,向邢矿集团下属的邢台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聚氯乙烯,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而非公司从邢矿集团代ST 金化采购聚氯乙烯。邢矿集团与公司同属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此项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和金额在公司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都进行了披露。ST 金化2010 年度销售给邢矿集团的聚氯乙烯276.56 万元,2011 年1~6 月份销售给邢矿集团的聚氯乙烯608.01 万元。
传闻(3)所述公司隐瞒关联方债权不是事实。由于ST 金化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母子公司的往来款已在合并报表中抵消,合并报表中反映了合并范围以外的客户前五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