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时,万恒置业与沈阳力源关于45%股权转让的事宜并未确定,万恒置业并不持有沈阳力源45%股权。但《关联交易公告》却显示,万恒置业已经持有沈阳力源45%的股权,且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沈阳力源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7月13日,万恒置业仍不是沈阳力源的股东。*ST亚太有关信息披露内容明显有悖于事实。
公告还表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劵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劵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于振涛,对上述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是吴桥、邢骁、 潘林、阎世春、任渭生、明云成。其中,于振涛同时为万恒置业法定代表人,在明知万恒置业事实上未收购沈阳力源45%股权的情况下,亲自向董事会提交收购议案,并在收购议案中明确写明万恒置业持有沈阳力源45%股权,欺瞒董事会,性质十分恶劣。
此外,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劵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ST亚太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张燕瑾、王思民、于振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冯宝忠、周宏、徐直、吴桥、邢骁、潘林、阎世春、任渭生、明成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