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储户账户安全,ATM取款机设置了一种非常规的保护机制——吞卡,如客户连续输入错误密码3次;客户取款后,忘记按取卡键,导致超时被吞卡;客户按下取卡键后,没有及时取走已吐至取卡口的银行卡,导致超时被吞卡等等。然而,正是这样意图保护银行卡安全的措施,却给市民黄先生带来了无限困扰。
2011年10月19日,储户黄先生在中国 业的现状就是如此:银行对储户有一大推规定和要求,绝大部分是格式条款,但是并无特殊提醒。但是对银行来说,却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和赔偿条款。律师表示,银行与储户是民事合同关系的双方,却从来没有实现真正主体的平等。在高耸入云的银行机构面前,储户似乎只能充当难以望其项背、更加不可能与之抗衡的蝼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