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厦门日报讯 快递价值上万元的液晶电视未保价,发现液晶屏破裂后,快递公司只愿按运费5倍赔偿500元。快递委托人王先生则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昨日下午,在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之下,湖里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将该起投诉终止调解,王先生表示,他将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5月7日,王先生将价值1.7万元的液晶显示屏幕用木箱包装好,并贴上“易碎”标志,交给位于枋湖的福州希伊艾斯快递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寄往上海,同时支付了110元的运费。但是货到上海后,收货方发现液晶屏幕外包装木箱有损坏痕迹,开箱检查发现液晶屏出现裂痕,拒绝签收。6月初,王先生接到快递公司通知后,立即与其交涉商谈赔偿事宜,要求快递公司按液晶屏售价进行赔偿,或为其更换一个新的液晶屏。但快递公司方面否认液晶屏幕是在运输途中损坏,并表示由于王先生未选择保价,即使显示屏是运输途中损坏,根据《邮政法》第五章对损失赔偿的规定,快递公司也只能按运费3倍,最多5倍对其进行赔偿。
王先生向湖里区工商局12315反映情况,工商人员积极促使双方和解,但快递公司坚持只愿意赔偿王先生五倍运费的赔偿款。在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之下,昨日下午,工商部门终止了对这起纠纷的调解。王先生和快递公司方面负责人李先生均表示,将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律师说法
格式条款未经确认 应视为无效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昨日下午,受邀协助调解的达成律师事务所郭宏清律师说。那么,“只愿意赔偿三倍或五倍运费”是否属于双方的约定呢?郭律师认为,这是快递公司单方确定的格式条款,因此除非快递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快递服务协议时,已尽到了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说明的告知义务,否则就不能认定是双方的约定,应视为无效条款,不能作为解决物品损坏赔偿争议的依据。
郭律师告诉记者,一般来说,快递公司的货运单条款偏向有利自己,一般只注明出现情况“愿意赔偿三到五倍运费”,对于有较多快递需要的企业,或者需要与快递公司长期合作的企业,建议与快递公司签订一份双方合作的“运输合同”,双方重新协商条款。如果企业需要快递只是一两单,但是货物比较贵重,那么企业可以和快递公司签订一份“保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