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会会长周德文称。
在上述三区试点一段时间有效化后,即在各县推进。根据规定,温州发起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有10名以上发起人,可以是本县域内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指导意见》的相关细则也已出炉: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金上限不超过1亿元,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他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原则上鼓励吸引当地信誉优良、经营稳健的现行资本运作类机构通过重组或参股形式,参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筹建。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资金来源以股东的资本金,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和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所得的私募资金作为主要资金来源,必须是货币形式的自有资金。
对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还规定了不非法集资、不得进入资本市场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交易等“六不”原则。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投资方式投放的资金可以根据被投资项目的盈亏情况按比例共担风险与收益,也可以约定固定回报率的方式获取回报。
另一方面,如何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民间融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此次民间借贷风波发生后,显得尤为迫切。
为此,温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的实施意见》,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是经核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一试点,则将在鹿城区先行开展。
《登记意见》规定,温州将采取国有公司主导组建或当地优质民营企业发起组建两种模式,并通过实体平台和虚拟平台实现中小企业和民间借贷的融资对接,以向会员机构和进场机构收取一定的服务手续费为盈利模式。
“国资主导和民营发起两种模式,实际上透露出当地官方侧重于监管或者服务的两种营运理念。”一名知情人士认为,前者显然是行不通的,“谁愿意借笔钱就去你那登记啊?这需要配套的服务通过市场行为去吸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