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纳税人及课税对象。住房财产税的纳税人为年满18岁的住房所有者或承租者。住房财产税的征税对象为楼房、平房、公寓、出租房屋、活动房以及可供住宅用的船只等。英国居民每年人均支付约800英镑的住房财产税。
其次,计税依据及税率。住房财产税以1991年8月1日估计的住房价值为计税依据,由英国政府国内税务局所属房屋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一般房屋经估价后一定时期内不重估,若房屋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如扩建或部分拆除,就要对其重新估价。住房财产税税率由各地议会根据地方政府开支情况与可获得收入的差额确定,根据价值评估机构的评估,英国环境部将应税房屋价值按地区划分八个级次。
第三,税收优惠。住房财产税设有起征点,不同地区起征点不同,并对特殊群体和个人有税收优惠。一是折扣。如对只有一处住宅,且居住者中只有一位是成年人的,就可享受住房价值额1/4的税收折扣。二是伤残减免。三是低收入减免。根据纳税人收入、储蓄和个人境况,对没有稳定收入或低收入的纳税人,给予一定减免优惠,最高可达到100%,即免税。
——营业房屋税。
英国对于营业房屋税同样有一整套完善的制度,包括:
首先,纳税人及课税对象。营业房屋税的纳税人是非住宅用房屋的所有人,包括企业法人营业用房屋、其他法人和个人营业用房屋。
其次,计税依据及税率。营业房屋税按租金计税,租金由专门设置的评估机构对纳税人财产按视同出租的租金收入进行评估,每5年重估一次。营业房屋税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由英国财政部逐年核定或变更,法律规定税率提高幅度不得超过全国平均通胀指数。
第三,税收优惠。营业房屋税对工业、运输业的空置房屋、农业用房免税;慈善机构拥有房屋按税额的20%征收;其他房屋空置超过3个月的,减半征税。地方政府有权扩大减免范围,但减免税额的25%部分由地方政府自行承担。
香港的房地产税制
没租金就不用交税
香港实施物业税,并与其他对房地产的征税如利得税、印花税、遗产税、差饷、房地产买卖所得税等相互协调,是香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香港的物业税是“向本港土地及/或楼宇的业主所征收的税”,凡是香港境内的土地(不包括农场)及地上建筑物都应依法缴纳物业税,物业税纳税主体为在香港拥有房屋、土地建筑物的业主,不包括农场主。物业税的计征采用“评税值”法,即按照物业在有关年度头一天出租可获得的租金作为估税依据。征税之前先由税务部门按照物业评估署确定的“评税值”加以评定,然后再以扣减20%的维修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余额乘以标准税率即为应纳税额。其中香港对土地和楼宇的业主征收的物业税税率在15%左右,2004年提高到16%,如果业主当年没有从物业获得租金收入,则不需缴纳物业税,有税收抵免或豁免项。
香港对物业税的免除项目主要有三项:一是由业主支付的差饷,即物业管理费;二是来自物业的租金收入,但在该课税年度内无法收取;三是作为支付修理费及其他开支费用的20%免税额,这是一个无论实际开支数目大小而规定的统一的扣除额。香港物业的业主必须把所拥有的全部物业填报在综合报税表内,接受税务局评税后,再根据评税通知书的时间和税额缴纳税款。
日本的房地产税制
政务公开让征税更透明
对房地产取得和保有的征税,是日本财产税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不动产取得税、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注册执照税,以及遗产继承税与赠与税等。对财产转让收入主要征收所得税和居民税。
——财产取得课税。
日本建立了财产登记制度,即取得土地房屋的人为保全其权利而进行登记。该制度是日本对房地产取得和保有环节征税的基础。土地和房屋在市町村“房地产征税台账”上公开登记并向一般市民公开。作为一项法定行政服务。自2003年起,除纳税人外,还允许租地人、租房人和其他相关者公开阅览台账登记的全部内容。这项政务公开活动使纳税人有机会比较自己与同一市町村内其他人的房地产评估额,如对评估不服,可以向市町村的专门机构提出审查请求或向法院起诉。具体来看,其主要税种包括:
首先,注册执照税。在进行登记时,由取得房产的人缴纳。计税依据为房地产评估额、债权金额和不动产个数。税率根据登记的种类分别设定,如不动产所有权保存登记税率为0.6%,不动产抵押权设定登记税率为0.4%。为促进房地产流转,对新建住宅和二手房转移登记适用优惠税率。
其次,不动产取得税。该税属于都道府县税,标准税率为4%,通过改变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实施税收优惠。除因继承、遗赠、信托、转让担保、土地规划换地等取得的房地产不征外,因买卖、交换、赠与、新建、改建等取得的房地产均征收此税。
第三,继承税与赠与税。适用10%~50%的6档累进税率。征税对象包括土地、房屋、有价证券、现金、存款等,其中来自房地产的应税财产占60%~70%。
——财产保有课税。
日本在财产保有上的税种主要包括:
首先,固定资产税。该税由原地租、房屋税改革后设立,为市町村税。
其次,城市规划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