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在北京续签货币互换协议。协议规定,双方互换货币的规模由原来的2000亿元人民币/2270亿港币扩大至4000亿元人民币/4900亿港币。
此次签署的货币互换协议有效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
对此,协议签署双方都认为,货币互换协议的续签将有利于维护两地和区域金融稳定,便利两地贸易和投资,支持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
2009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于首次签署货币互换协议。当时世界范围内的金融风暴方兴未艾,中国希望借助货币互换协议的签订,保持金融稳定,“应付不时之需”。同时,协议的签署也可加强外界对香港金融稳定的信心,推动了两地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发展。
注:货币互换(又称货币掉期)是指两笔金额相同、期限相同、计算利率方法相同,但货币不同的债务资金之间的调换,同时也进行不同利息额的货币调换。简单来说,利率互换是相同货币债务间的调换,而货币互换则是不同货币债务间的调换。货币互换双方互换的是货币,它们之间各自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改变。初次互换的汇率以协定的即期汇率计算。
货币互换的目的在于降低筹资成本及防止汇率变动风险造成的损失。
货币互换的条件与利率互换一样,包括存在品质加码差异与相反的筹资意愿,此外,还包括对汇率风险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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