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制度改革是《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难点问题。
11月23日,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在接受新华社专访时表示,征地制度改革的关键是在继续为城镇化进程提供土地资源的同时,改变过度、过快消耗农用地状态,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减少征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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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系教授杨遴杰看来,实际上并没有促进土地征收的根本。
杨遴杰介绍,土地征收引发大量的纠纷和冲突,根源就在于土地征收制度层面上,农地的权利人农民在土地征收上并没有说话权,也就是说农民被排除在土地利益谈判和竞争之外。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表示,土地征收的主体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经常处于不平等的博弈状态,一些地方政府以行政命令强行、甚至违法违规征收农民土地,农民不但没有决定权,甚至连讨价还价的余地也没有。
不管是政府如何不断地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加大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征地成本和地方政府卖地费用依然具有很大的反差,农民无法享有合理的溢价收益。
不过,蔡继明表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农地股份制改革,可以提高土地效益,保障农民利益,是一条值得探索的方式和途径。
不过,邹晓云介绍,改革只局限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局部地区,比如需要以一定的产业发展为依托,比如把分散的土地集中种植,搞产业园区或者合作社,农民以土地入股,即可以在园区打工,也可以按股权比例进行分红。
而对于产业发展基础较为薄弱远郊区,农地股份制改革可能就较难推进。
除此之外,杨遴杰介绍,股份制的前提是每个人对土地的权利,而农地产权的主体是以村为单位的集体组织,而非是农民个体。也就是说,在实际的股份制改造中,受集体意见的限制,也就存在部分违背农民意愿的情况。
所以在股份制改革中,也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保证农民在集体组织中有一定的发言权。
调查中,甘藏春介绍,非法征地虽然涉及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刑法中对非法征地罪也有相关规定,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却有一个营私舞弊的前提,实践中基本上没有人因此追究刑事责任。
甘藏春建议,要逐渐完善征地的法律法规建设,追究对非法征地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可考虑按侵犯财产罪认定。
杨遴杰介绍,现行的《土地法》以及《物权法》,并没有明确农地的权利主体以及农民在集体土地应该享有的权利,如果用侵犯财产罪认定非法征地,就需要明确土地的权利主体。
除此之外,杨遴杰认为,土地征收主动者政府处于强势地位,而被征地农民属于弱势群体,只有在法律明确农地的主体以及农民可以享受的权利后,并且建立独立的司法制度的基础上,农民才可能从法律层面上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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