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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河南瘦肉精案等4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例
2011-11-24 21:59:54   来源:   评论:0 点击:

2011年11月24日19:40 人民共和国防疫法》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对出县境生猪应当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未进行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检测的情况下,违规出具有关合格证明,致使3.8万头...
2011年11月24日19:40 人民共和国防疫法》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对出县境生猪应当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未进行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检测的情况下,违规出具有关合格证明,致使3.8万头未经检测的生猪运往部分省市,其中部分生猪系使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此外,王二团、王利明委托或默许不具备检疫资格的牛利萍代开有关合格证明。

裁判结果: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身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导致大量未经检疫、消毒和“瘦肉精”检测的生猪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扰乱食品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各被告人职责大小,所开证明涉及生猪数量,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利明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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