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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首次解聘并购重组委委员
2011-12-02 16:30:03   来源:   评论:0 点击:

  拟修改规章,禁止并购重组委委员炒股;新委员受聘后,所持股票须...
    

  拟修改规章,禁止并购重组委委员炒股;新委员受聘后,所持股票须在一定期限内卖出

  因涉嫌违规持有所审核上市公司股票问题,中国证监会第三届并购重组委委员吴建敏被证监会解聘。这是并购重组委设立以来,证监会首次对委员进行解聘处理。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解聘后,如发现吴建敏存在内幕交易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则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证监会昨日通报称,近期,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对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证监会第三届并购重组委委员吴建敏涉嫌违规持有所审核上市公司股票问题立案调查。经查,吴建敏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ST圣方”股票的情况下,未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于2010年3月3日参与审核了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购重组方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十三条“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持有所审核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根据《工作规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经研究决定,对吴建敏并购重组委委员职务予以解聘,并予以公告。解聘后,如发现吴建敏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则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据悉,吴建敏于2007年12月25日被聘任为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委员。在并购重组委委员选聘过程中,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聘任程序。根据委员聘任条件,吴建敏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推荐,经过对外公示、会内核查、并购重组委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证监会聘任。后因并购重组委整体续聘,延续至今。

  上述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委员的日常管理中,增加对委员执行相关规定和工作纪律情况的定期检查工作,并将其作为委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该负责人透露,证监会正在全面修订《工作规程》,特别是对委员买卖上市公司证券的行为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和管理。新修订的《工作规程》规定委员不得直接或者借他人名义买卖上市公司的证券;委员在接受聘任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证券账户及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申报登记,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清理卖出。

  这位负责人还强调,证监会将保持对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绝不手软,凡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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