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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不得自行“借钱”
2011-12-03 05:55:4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本报讯 今后,未经审核批准,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自行...
    

  本报讯 今后,未经审核批准,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自行举债或对外提供担保,各级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

  市政府昨天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的举债,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同时,乡镇政府和部门、同等级别的经济开发区确需举债的,须由上级政府统筹安排和管理。

  未经批准或未列入计划的政府性债务项目,政府不承担还款责任。同时,本市将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依据之一,并实行内部通报制度。

  政府性债务管理中的“不得”

  债务主体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凡有逾期政府性债务的,不得举借新的政府性债务

  政府性债务资金须用于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项目,并按债务计划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平衡地方财政预算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的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在预算安排之外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签订回购协议,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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