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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之光”太阳能热水器质量调查
2011-10-08 10:47:16   来源:   评论:0 点击:

    据新乡市市民投诉:我于2010年4月7日在新乡市煤建公司院内北京之光太阳能热水器经销处购买了一台北京之光太阳能,安装使用后一直使用至2010年12月24日未出现异常现象,但是在2010年12月25日去使用时,却...
     据新乡市市民投诉:我于2010年4月7日在新乡市煤建公司院内北京之光太阳能热水器经销处购买了一台北京之光太阳能,安装使用后一直使用至2010年12月24日未出现异常现象,但是在2010年12月25日去使用时,却发现太阳能内放不出一滴水,于是我以为是太阳能里没水了,就开始正常上水,然而发现上去的水又从楼顶的下水管道内流出,这时我觉得可能是太阳能漏水了。   于是第二天我爬上楼顶查看,发现太阳能水箱有崩裂的现象,我拍下水箱崩裂的照片拿去给北京之光的经销商看,但是他们拒不承认太阳能的水箱有质量问题,而且口口声声地说:他们的水箱百分之百的没问题,诬陷说是我们操作失误,把太阳能的排气孔堵塞造成的后果。   我们完全按照说明书的方法正确操作,况且这是我家安装的第二台太阳能了,我曾在05年也是在这个经销商处购买了第一台太阳能,已经使用5年,直到现在未出现任何问题,仍然在使用中。从这可以看出我们操作上不存在失误和人为原因,哪个消费者会把自已的东西故意损坏后再去找经销商保修,况且太阳能安装在楼顶,每次上六楼顶查看是个很麻烦的事。他们却以人为原因拒不保修,实在说不过去。太阳能的水箱都安装有回水管和排气孔,如果不是他们的太阳能水箱回水管和排气孔有质量问题,那又怎么会把水箱崩裂呢?   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经销商终于派维修工去查看这台太阳能,之前态度蛮横拒到现场查看。在12月27日下午,维修工上到楼顶查看了漏水的太阳能,这时的太阳能水箱内胆已经完全变形,把水箱的电加热口都已冲开,扭曲变形的水箱把夹层保温材料和外壳撑得七零八落,已经造成了严重的损坏。但是维修工看过之后,只是对我说:把电加热的口堵上,把撑破的外壳用铆钉铆上就算完了。水箱的漏水问题没有实质性的解决,而造成水箱漏水、内胆严重变形、外壳崩裂等诸多现象的原因不明,就这样敷衍搪塞的修理,怎么会让消费者相信这样的水箱还能正常使用,对于经销商的这种糊弄人的维修,我坚决不同意。于是维修工开始给经销商老板打电话,老板在电话里对我说的话更加令人气愤:就给你修成这样,你不让修以后我连管都不管呢,你爱怎么样就怎么样,我陪你玩到底。我只能心平气和地对他讲是来解决问题的,不是来吵架的。然后经销商老板就开始在电话里说些粗话、并威胁我你小心点!,我当即把电话挂断,在接下来的十几分钟内,他不停地拨打我的手机骚扰我,在电话里用极其恶毒的语言攻击我。   于是,我在2010年4月29日如实写好《申诉材料》递交到卫滨区工商分局南桥工商所,候所长认真地查阅了材料所写的内容,对这件事表示了高度的重视,立即打电话通知经销商到工商所来。我在工商所内苦苦等待了近一个小时也未见经销商的到来,在候所长的再三要求之下,经销商才姗姗而来。在候所长的主持下,双方对这件事的经过做了一个详细的陈述和调解,但是,由于经销商既不承认产品的质量问题,又不承担相应的保修赔偿责任,至使调解最终没有任何结果。   目前,太阳能水箱漏水依旧,无法正常使用,我去南桥工商所找候所长数次都得不到答复,只是说:你再等等,有消息会给你打电话。现在,我们全家对这件事感到束手无措。对于经销商的这种极不负责任的恶劣做法我感到非常气愤,难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难道经销商的这种不良行为就得不到惩治?消费者的权路怎么这么难!我希望贵处能理解我的痛苦,维持正义,替广大消费者讨一个公道!   律师观点:   根据熊先生所述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通常情况下,对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有以下几点: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工商等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本案,如果该产品是国家规定或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三包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如果太阳能确属存在质量问题的话,消费者如果不能与经营者达成和解,申诉也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解决此事。   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王淑勤、王金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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