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财经讯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日前,北京市消协也就这个征求意见稿给出了相关建议,其中包括调整三包规定有效期的起始时间、提供备用车的限定时间等等。以下为建议全文:
北京市消协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系统受理汽车方面的投诉,2009年是122件,2010年是149件,2011年1-9月为150 件。三年来,汽车质量及服务的投诉量呈明显上升趋势,而相关投诉处理起来又较为复杂,难度较大。其难点主要表现为,举证不力、鉴定无门、维权成本高、解决效率低、责任不清,退换车难。 因此,《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尽快出台,不论从哪个角度而言,对规范市场,化解矛盾,拉动内需,扩大消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还有一些不足之处,期待完善,为此,北京市消协提出如下建议。
一、调整三包规定有效期的起始时间。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但是在消费者购买汽车实践中,开具发票时间和提车时间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先办购车手续后提车,单纯以发票开具时间计算,对消费者来说,三包期就会减少,包括后面的折旧费,合理的补偿费等,都会受到影响。因此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时间,应该以车的实际交付日期起计算为好。
二、调整提供备用车的限定时间。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的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超过5天,才提供备用车,时间太长。因为车在三包期发生的质量问题,是经营者的责任,其过错己经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所谓5天时间的规定需要缩短。
三、退换车的限定条件应考虑可行性及法规依据。
1、“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30天的规定太短,如果以开具发票时间为“购车”时间,消费者提车时间会经常错后。再加上验车、办牌照等,30天的时间规定并不符合实际且不够科学。
同时,如消费者购车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充分使用车辆,30日内很难发现汽车的质量问题。因此,考虑消费者的具体使用情况及目前有些城市对汽车行驶限行的一些规定,免费退车是否可以以实际公里数核算较为合理。如规定新车在一定公里以内,发生上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
2、“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因此,提出所谓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规定,于法无据。尽管可以考虑汽车商品的特殊性,如设计复杂,零部件多等因素,但其规定也应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之内限定,不能过于随意。
四、需要明确指定质量鉴定第三方,并且依法提供客观、公正的鉴定材料,同时应尽可能考虑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征求意见稿”中所有列出的质量问题及故障,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般最终都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但在维权实践中,消费者或消费者组织都会遇到委托鉴定机构难及鉴定费用高昂的问题,而这类问题也恰恰是多年来解决汽车消费争议中的难点。因此,我们希望“汽车三包规定”在此方面能够有所突破,明确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并在举证责任方面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有所倾斜。
五、在“征求意见稿”第三章修理商的义务中,应当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通货责任规定》的相关条款,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复维修。
六、消费者因退货需“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偏高。
通过计算,我们认为所谓的合理补偿偏高。造成消费者退换货的主要原因及责任在于产品及服务质量,因质量问题己经给消费者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时间、费用和精神上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使用补偿”偏高,明显不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从长远来说,也未必有利于汽车工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