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郑州10月10日电(记者 侯伟胜)郑州市一家建材超市国庆节期间搞有奖销售,消费者赵先生很幸运地抽中了二等奖。然而,他却高兴不起来:活动组织方以他本人未到场,他委派的儿子年龄太小为由,当场宣布大奖作废。商家的做法,让赵先生感到既失望又气愤。
赵先生反映说,10月1日,他去郑州市新家园建材超市北环店购物,并参加了有奖销售。按服务人员的要求,他在奖券上填上了自己的姓名、电话。“超市工作人员说,务必让我或者家人于10月7日下午带着奖券参加抽奖。”但是,10月7日,赵先生去外地出差,便特意安排自己9岁的儿子去参加抽奖。
赵先生的儿子在10月7日下午如约来到抽奖地点,并幸运地抽中了“桂林漓江五日游”,但却被组织方当场宣布大奖作废。理由是赵先生没有亲自来,他儿子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奖券上写着我的姓名、电话,而且按照商家要求准时委托自己的儿子到现场抽奖,商家理应按照奖券上的电话、姓名进行兑奖,怎么能作废?”赵先生说。
10月10日上午,记者与该建材超市所属母公司的客服中心取得了联系。一位姓刘的工作人员说,此次有奖销售共设三个奖项,一等奖是巴厘岛6日游,二等奖是海南三亚富贵双岛5日游,三等奖是桂林漓江5日游。经核实,赵先生中的是三等奖,而并非二等奖。之所以宣布赵先生所中大奖无效,原因有两个:一是因为赵先生本人没有到现场,他的儿子虽说到了现场,却没有带来赵先生的有效证件及委托手续,无法证实其身份;二是赵先生的儿子只有9岁,中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对该建材超市的两个理由,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的孔政龙律师认为都站不住脚:第一,赵先生本人虽然没有到现场,但他的儿子却到了现场,并带着赵先生的抽奖券,从法理上讲,这种委托关系已经成立;第二,商家抽奖活动中,消费者属于纯受益,不涉及责任和义务。赵先生的儿子已经9岁,并正常参与了抽奖活动,商家理应为其兑现大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