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消费者王某在今年11月中旬,在某经销店花75元购买了一箱金锣加钙火腿肠,生产日期是2011年8月14日,保质期为6个月。王某11月18日准备食用时发现了火腿肠有胀袋现象,打开包装袋火腿肠有一股异物。
发现问题后,消费者王某立即和区域代理商取得联系,但是协商结果零消费者王某不满意。王某便请求博兴消协给予帮助。
经调查,博兴消协认为消费者王某反映情况属实,某公司于8月15日购进该产品500箱,每箱100支。该公司将上述500箱火腿肠按照以前的销售渠道及模式向全县的有关食品业户进行了配送。该公司发现该批火腿肠外观及气味存在问题后,迅速将市场上的火腿肠进行回收。截止2011年9月6日共收回该批火腿肠48700支。还有13箱计1300支火腿肠已经售出无法收回,于是收到了王某的举报。经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该公司向王某道歉并承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消费者王某10倍价款的赔偿。
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该公司一次性赔偿消费者王某750元,该赔偿为最终一次性赔偿。对此结果,王某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