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11月2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法制日报》记者从会议上了解到,如今,“傍名牌”现象出现了一些变化随着外国商品不断涌入,外国商品傍中国名牌现象开始不断出现,而葡萄酒行业正成为外国商品傍中国名牌的高发区。
“温州、宁波、嘉兴、泰州、烟台、拉萨……我们的葡萄酒销售到哪里,侵权假冒产品就跟踪到哪里。”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道之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这些侵权假冒行为已成他的心腹之患。
作为“卡斯特”商标的持有人,李道之已打了长达7年的商标权保卫战。他说,7年的维权行动让他深刻体会到,捍卫商标专用权难,与财大气粗的外国公司打官司难上加难。要从根本上制止“傍名牌”现象,必须完善法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法国公司“傍”上中国品牌
近日,李道之一纸诉状将温州优马商贸公司、上海建发酒业公司、东海鑫业国际酒业公司告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了解,这3家公司是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公司在中国的经销商。
上海卡斯特酒业如何与法国公司在中国的经销商发生纠葛?源头还要从“卡斯特”商标的注册说起。
1998年,李道之还在浙江省温州市五金交电化工集团公司工作。2000年,温州五金交化公司获准在第33类果酒等商品上使用“卡斯特”商标。2002年,温州五金交化公司改制,经协商转让,“卡斯特”商标由温州五金交化公司名下转让给李道之个人。2008年,李道之成立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经销从法国原瓶进口的葡萄酒,并使用“卡斯特”商标。
就在此时,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公司于2003年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 者产生混淆误认,损害其正当利益。
李有明认为,要消除“傍名牌”现象,立法机关应当建立一种可以涵盖和阻止善意混淆情形的法律机制,只要是商标中的文字与商号相同或近似,容易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就应当不予注册或登记,已经注册或登记的在先权利人可请求撤销,其中给予在先权利人对善意的在后权利人保留若干年的诉讼时效期限以维护权利效力的稳定,对恶意的在后权利人则无诉讼时效期限限制。(法制日报 陈东升 王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