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菱214个日夜:从民生的“不是人”,到发审委员之变
二次上会时,审核委员操舰何德明钟平赵燕四人依旧,何贤波郭宪明和陈骞换成刘艳郑卫军和郑秀荣
理财 周报记者 丁青云 任家河/文
2011年11月11日9:30,当顾瑜敲响上市钟声那一刹那, A股 留下一个悲凉的Mark。
顾瑜是八菱科技(002592.SZ)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当天,如往常一般穿着喜爱红色上装的顾,面对镜头吐字有力、抑扬顿挫。“今天是大展宏图的开始……经受了市场和投资者的检验,勇敢登上舞台……”
但顾终究不敢面对包围过来采访的记者。如果记者在现场,我会提问“顾董,你说的勇敢指什么?”
26.88元“吉祥”开盘,27.8元“红火”收盘,首日涨幅62.48%。顾瑜夫妇当日财富急速膨胀到7.93亿元。
一个“带病”而又“成功”上市的八菱科技,一个永久活在诚信“阴影”下的八菱科技,从首次过会到上市的214个日夜里,到底发生了什么?
从上会到上市的214天
11月9日,在沉默了5天之后,八菱科技发布澄清公告,称南宁市公安局已于11月4日出具了证明,关于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顾瑜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立案侦查一事已在11月1日予以撤案。
公告还称,南宁市公安局采用秘密侦查的方式进行,因此,顾瑜、保荐人民生证券及律所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均不知情。
让业内人士感到不解的是,从立案到撤案,八菱科技每次的关键时间点都有微妙的三天“时间差”。一次是过会后三天被立案。一次是曝光前三天被撤案。
“顾瑜是4月14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首次过会是4月11日,这个‘时间差’是谁操控的呢?”一名正在从事拟 上市公司 法律材料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提出质疑。
理财周报从举报方了解到,举报方在今年5月份已经得知顾瑜被立案侦查一事,并拿到立案书原件。但遗憾的是,举报方在向证监会举报时,并未附上该立案书原件。
“侦查工作本身带有秘密性质,公安机关没有义务告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案件的进展情况,包括立案和撤案。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为了让侦查工作顺利进行,有时会告诉举报人,以此获得举报人的配合。”深圳某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队长表示。
6月17日,东方财富网股吧上,网址为116.10.188.*的一位网友发布一条信息称:“法人有问题:4月14日南宁公安局(2011)049号第86条规定立案对顾瑜涉嫌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请各位切记。”
经理财周报记者查证,该消息正是八菱科技举报方所发。
“既然举报方一早就拿到了这个立案侦查书,从情理上讲,被举报方顾瑜不知情的可能行很小。举报方和被举报方双方纠缠了七八年,况且举报方没有隐藏事实的动机,这个重大事实在7个月内,被保密得严严实实基本不可能。”上海某知名律师人士对被举报人顾瑜、中介结构“不知被立案”的说法表示质疑。
而八菱科技的撤案时间也非常精准。立案曝光后5天,八菱科技才公告澄清。而此前,南宁市公安局对媒体的表态也含糊不清,言辞相互矛盾。
“撤案时间非常微妙,无法不让人怀疑,撤案落款时间是被操纵的,这个撤案很可能是11月4日媒体曝光立案事件后,公安局迫于各方压力给出的撤案书。这其中,很可能是牺牲地方公安局的利益。”前述上海知名律师人士指出。
“这个(立案)是公安局下面的人弄的。出了这个事情后,广西有关方面都非常恼火。”民生证券一位知情内部人士的说法也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这种推测。
“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一是履行行政职能,二是刑事执法职能。公安机关在撤案这一执法过程中,应该在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前提下撤案,不应该听命于相关行政指令。即使受到政府层面的干扰和问询,撤案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前述公安人士指出。
“如果知道这事,我们不是人”
尽管八菱科技和保荐人民生证券均表态“不知情”,尽管有着南宁市公安局出示的撤案通知书,八菱科技的火速挂牌上市仍引起诸多质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行人董事不得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无论如何,事实证明,顾瑜在当时审核发行上市时确实被立案侦查,说明当时已经不符合发行条件。证监会对此应该谨慎一些,至少不应该这么快就让它上市。”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质疑。
“媒体曝光这件事以后,我们又去了一趟公安局,我很激动地问为什么不告诉我们?公安局方面说他们没有这个义务告诉保荐机构,也没有这个义务告诉企业。经济案件侦查是这样,立案,它只告诉举报方,不告诉被举报方的。”民生证券内部人士透露。
“如果我们有一点虚假,如果我们知道这事,我们就不是人。对做投行的来说,我没有虚假记载,没有误导性质,没有重大遗漏,这就够了,我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前述民生证券人士辩解。
前述民生证券人士透露,今年4月27日,证监会要求保荐人民生证券去南宁公安局核查情况,调查没有发现问题。
11月8日下午,理财周报记者来到北京 金融 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6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找到八菱科技 IPO 签字律师李敏。
“立案这事,我毫不知情。媒体曝光后,我第一时间联系了南宁市公安局,才确定此事。不过,对举报的内容,证监会、保荐人和律所都是知情的。”李敏称。
“保荐人和律师有可能对立案一事不知情,但对举报一事是知情的。这7个月过程中,期间经过两次上会,均没有发现异常。至少第二次过会前,中介机构并未重新核实事实,尽职调查工作没有做到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前述上海知名律师再次质疑。
“这个举报已经长达七八年了。但举报信没必要在招股书在披露。本来就快破产的企业,发展过程中,大家配股,有些人不愿意掏钱,老顾他们买下来,这所有的事情都是符合法律程序的。就好像你买房,8000块买的,现在降到7500块,你能怪谁?”前述民生证券人士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