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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两条件左右夹击 创业板公司撞线也很难
2011-12-04 03:49:54   来源:   评论:0 点击:

  本报记者 胡金华 上海报道  11月28日,深交所创业板退市方案意见稿亮相,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将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

  本报记者 胡金华 上海报道

  11月28日,深交所创业板退市方案意见稿亮相,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将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面值”两个退市条件。同时,取消“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将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

  意见稿一出,便受到外界极大的关注。业界一致认为,尽管创业板退市制度意见稿或将为主板改革退市制度提供借鉴,但是质疑之声仍在,提到的两个新退市条件被指责为模糊不清及“虚花头”,没有实际意义。

  “设计创业板退市规则的专家,可能已经忘记了上市公司股票的面值意味着什么,在目前所有A股已上市的2301家公司中,除了 分析师潘毅分析指出。

  在潘毅看来,此次创业板退市新规,虽是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上任后继分红的又一新政,有望为主板退市、发行制度等改革试水,值得期待,但同时又要清醒认识到,如果基本制度未能彻底改革,“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修补难免处处遭遇掣肘,面临两难境地。

  “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规定,一方面在当前市场状况之下很容易通过交易手段规避,其次低于面值要求意义不大,在国外面值往往接近净资产价值,而国内面值往往大幅高于净资产价值,等到股价跌破面值之时,已经呈现对净值的深幅折损。”潘毅表示。

  一位市场资深人士则直接建议,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实现优胜劣汰这两条原则出发,可以将面值条款更改为“净值”条款。如改为三个月平均股价低于净资产价值,则暂停上市,因为股价低于净值代表该公司在经营中总体上损毁价值而不是创造价值,在目前A股市场上,约有十家以上公司符合这一条件。

  “我们不期望创业板退市制度一推出来就有公司被退市,如果真是这样,这恰恰证明创业板的推出是不成功的。目前创业板的公司股价仍然普遍偏高,要先从创业板中找到需退市的公司,三年内几无可能,不过主板和中小板中应该退市的公司已经有几家,向这些基本无用只会被爆炒的公司开刀,才能看到国内资本市场退市制度完善的希望。”上述市场资深人士表示。

  Q&A

  Q:《华夏理财》

  A:上海裕坤基金合伙人 胡一衡

  Q:对于深交所推出创业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你怎么看?

  A:创业板出台退市制度的必要性毋庸置疑,但能否贯彻执行值得怀疑。就新规中新增的两条来看,上市公司每一次被谴责,都是上市公司与交易所以及监管层之间多头博弈的结果,在退市制度流于形式之时,每一次被谴责的时间间隔都相对较长;对于股票交易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面值的规定,我觉得更像是一句实现不了的空头支票,在A股市场上,因为这样的条件而被退市的公司几乎没有。

  在我看来,退市的目的在于惩罚那些无法在信息透明原则下提供基本回报的公司,如果一家上市公司不符合基本条件,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暴露在风险中。审视这次退市新规草案,未能尽如人意,不够严厉。

  Q:创业板公司的真正问题在哪里?

  A:创业板的最大问题不是缺少退市制度,也不是没有再融资制度,而是不创业。创业板公司与中小板公司同质化严重,如果不看股票代码,投资者很难分清谁是创业板公司、谁是中小板股票。

  根据创业板设计之初的特点,应该是具有很大发展潜力,同时又有很高风险的小微企业, 但现在300开头的上市公司,要么是连续若干年业绩高速增长,要么是一个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这些公司谈不上创业二字,它们要么是依托大企业的巨大订单实现优秀业绩,要么是通过一种垄断资格获得高速增长,要么是创业过程已经结束,上市公司高管们成为社会名流、成功人士等。

  证监会对于创业板的改革,应该是让真正处于创业期的公司登陆创业板,让中小投资者享受创业成功的喜悦,也承担创业失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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