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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欲整饬保健食品销售乱象 条例即将出台
2011-10-10 00:46:01   来源:   评论:0 点击:

  高悬在保健品市场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即将砍下。《中国经营报(微博)》记者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召开了全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现场会。会议指出,药监局将从生产许可、日常检查、建立机制等多...

  高悬在保健品市场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即将砍下。《中国经营报(微博)》记者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召开了全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现场会。会议指出,药监局将从生产许可、日常检查、建立机制等多方面严格把关,整饬保健品市场。

  在此之前的6月21日,中国保健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徐华锋对媒体透露,《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通过三、四稿的修订,有望在今年内出台。这意味着,在行业监管和规范的“风声鹤唳”之下,保健品行业洗牌在即。

  市场之乱

  烟台市民小赵的孩子感冒,某药店销售人员向她推荐了合生元益生菌。小赵花了170多元买了一盒合生元益生菌,回家服用了一段时间却没见孩子的病情好转。于是小赵上网一查,发现这个合生元竟是保健食品。而保健食品只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并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销售人员宣称的功效神奇能治病的合生元显然是在误导消费者。

  “这就是目前保健品行业的现状。虽然我国的保健食品产业增幅较快,但它仍然只是一个新兴产业,产业规模小,市场鱼龙混杂。”中国保健协会副秘书长张大超在全国保健原材料发展高峰论坛的现场告诉记者。

  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国人的健康意识的提升,中国的保健食品市场正在飞速发展。据中国保健协会不完全统计,2007年保健食品行业产值约为600亿元,2008年达到800亿元。而到了2010年,中国保健食品的市场产值已经达到2000亿元以上,并且仍以每年15%的的速度增长。

  然而在繁荣的市场背后,却是混乱无序的市场环境。在张大超看来,保健品市场的“乱象”可归结为三类:

  一是概念混淆,对于保健药品和保健食品未作出明确界定。中国现代意义上的保健食品行业起步较晚,受传统的“药食同源”经验的影响,使得很多保健食品多带有“药品”的色彩,如三株口服液等。这导致了当今保健食品“非食非药”的尴尬局面,也给行业的有效监管带来了障碍。

  二是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有人用三个字来概括,现在保健类食品市场是“丰(胸)减(肥)壮(阳)”。普通的保健品,在广告中变成了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数据显示,仅在2009年,全国就监测到数以万计的保健食品广告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随意扩大保健功能疗效和增加适用人群是违法广告宣传的两大突出问题。如:将缓解体力疲劳演绎成补肾、增强性功能;将辅助降血糖、降血压、降血脂夸大为治疗“三高”等。今年3月份,日本地震海啸引发核泄漏事故后,一些保健食品商家趁机打起了“防辐射”牌。有一些保健食品企业称,螺旋藻片、胡萝卜素、番茄红素和红葡萄籽提取物等相关产品有“防辐射”功效。

  三是是准入门槛过低,监管不力。

  “重典”即将出台

  全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现场会议强调,将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业界期盼的《条例》将呼之欲出。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得通过,并已于当年6月1日起生效。该法第51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时至今日,与之配套的细则条例都尚未出台,造成保健食品监管依据出现空白。

  对于《条例》的姗姗来迟,徐华锋曾这样解释,其实早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前后,相关部门已经对保健食品做了一些调研,之所以迟迟未能定稿的主要原因,在于对监管范围有不同的意见。例如,保健食品所注明的一些功能,哪些需要审批,哪些仅需要声称,都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据中国保健协会一位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人士介绍,该条例目前由国务院法制办制定,有望在年内出台。现在征求了包括行业协会、企业、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已经进入到复核阶段。该条例将涉及保健食品的产品审批、生产经营和市场监管等各个环节,填补此前“无法可依”的状况,并对夸大及虚假宣传特定保健功能等问题的监管有更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据悉,一旦《条例》颁布,包括膳食补充剂等一系列相关法规文件都有待陆续出台。而相比传统交易方式,网络保健食品交易也有望纳入监管范围。

  事实上,当前网络销售保健食品已渐成趋势,但遇到的消费者投诉也日渐增多。

  一位河北工商部门人士对记者表示,对此类投诉在监管执法方面存在以下难题:一是缺少行政强制手段和处罚力度不够;《广告法》规定,对虚假宣传广告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对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来说,刊播广告的收入要比罚款高出很多,网络虚假广告宣传势头依然没能得到有效遏制。二是在网络交易中电子证据难提取较大。三是网络食品经营者可以使用虚拟身份,实行跨地经营,难以对其实施处罚。

  长期关注此问题的互联网法律专家赵占领表示,在网络保健食品交易中,消费者维权成本极高,一般情况,由于通过网络交易,一旦提起诉讼,向法院提交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内容等需要经公证处公证,费用较高。

  此外,网络保健食品交易中,经营者通常跨地区交易。消费者在北京,商家也许在深圳,进入司法程序后即使是胜诉,执行判决也是个问题。

  “未来,《条例》的出台,对于保健食品网络销售的门槛可能要提高,将借鉴网络售药的模式,采取网络销售许可证制度,从源头上加强监管。”上述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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