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多月内,全国已经有多起案件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以此罪名审判完结的案例也开始见诸报端。
10月10日下午,因购销病死猪,被告人孙某、周某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各判拘役4个月、罚金1万元。
5月3日上午10时左右,张家港开发区交警中队的民警在盘查过往车辆时,发现一辆绿色面包车内装有一头死猪和两头濒死的猪。驾驶人孙某系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同时,民警立刻通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调查孙某收购病死猪一案。
经检测,孙某收购的3头猪被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等病菌,消费者若食用含这些病菌的猪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
按照规定,病猪、死猪不能流入市场,应当通过掩埋、焚烧等方式进行销毁。但孙某从去年6月就开始收购病猪、死猪同城315诚信网产经,他还专门印制了名片——“常年收购肥猪、淘汰伤残猪、死猪、病猪,60斤以上高价收购”。
据了解,在惩治食品安全案件时同城315诚信网产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已经成为司法机关使用频率不低的可选项。
5月5日,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实施不久,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就以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逮捕了销售用地沟油制作食用油的“黑窝点”经营者。
在前不久公安部部督、浙江省公安机关破获的重大地沟油制作食用油案件中,办案人员向《法制日报》记者罗列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触犯的罪名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赫然在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