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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披露办理公证业务误区 教你如何正确办理公证
2011-10-27 13:36:35   来源:新华网   评论:0 点击:

以为办了委托公证,就能“高枕无忧”地将房屋买卖掉;以为申请公证的事项只要合法、真实,公证机关都应该给予办理;不在相关政策保护范围内的权利,

   以为办了委托公证,就能“高枕无忧”地将房屋买卖掉;以为申请公证的事项只要合法、真实,公证机关都应该给予办理;不在相关政策保护范围内的权利,一经公证就有了保障……记者采访发现,由于不少市民对公证的认识存在误区,很多人对办公证缺少风险意识,或者被挡在公证的“门槛”之外。

    记者特别请南宁市东博公证处主任林放、副主任刘北荣,披露南宁市民在日常办理公证业务中的一些误区,教你如何正确迈进公证的“门槛”。

    误区1 办了委托公证就可一劳永逸

    刘先生想出售埌东的一套房产,刚好吴女士看上了他的房子。两人商谈好房价,就等着一手交钱,一手办理过户手续。为了方便办理各种手续,刘先生委托了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来全权代理,并办理了委托公证。吴女士交了部分房款后,中介就开始张罗着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这期间,刘先生成了闲人,就等着拿卖房的剩余款。

    解析 过户权限给了中介——房主面临收不回余款风险

    刘北荣认为,刘先生的做法可能存在房屋余款尚未收回,而房屋产权已经发生转移的风险。因为并不是办了委托公证就可以高枕无忧,办了公证一样存在风险。像刘先生这样全权委托房产中介公司代理,就意味着把房产过户登记的权限也交给了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在办理买卖房屋过户时,可以不用经过刘先生,直接过户。

    如果遇到不诚信的中介公司,中介收了买房人的房款,然后截留并不转交给刘先生。而房屋已过户到买房人名下,刘先生就会落到房屋余款收不回的境地。

    为此,刘北荣建议,委托人在办理委托公证时,一定要明确授权范围,最好分时段限定受托人的权限,并及时定下房屋价格。在刘北荣平时办理的委托公证中,多数都是由受托人来领取公证书。他特别提醒委托人,委托书不能随便给受托人。公证书一旦被领走,就很难追回。所受托事项就已经开始,委托人如果对中介不满,想撤销这个委托公证都很难。

    误区2 一纸委托公证能“规避”上万税费

    李先生去年在南宁一家中介看中了一套二手房,房龄刚4年,他与房主约定房屋价格为70万元。可一算税费,李先生犯难了,因为本应由双方负担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费用,都要由他来支付。这时,帮助李先生办理二手房交易的中介公司向他建议,做委托公证可以合理避税。

    但是,根据规定,目前房产证不满5年的房屋上市销售需要缴纳多项税款。李先生认为,如果他买这套房屋,暂不过户而是办个委托公证,等房产证下发满5年之后再过户,税费一下子能降很多,就可以“合理”避税了,这对房贷压力很大的他是很诱人的。

    解析 房屋产权尚未转移——房屋并不属于买房人

    “这种‘规避’的做法,对买卖双方来说,风险都很大。”刘北荣分析说。对于卖家来说,无论买家是一次性付款还是按揭付款,在未办理过户前不要为买家提供委托公证,因为产权尚未转移,涉及房屋的相关责任问题仍然由原业主负责。对于二手房买主来说,虽然通过公证已取得房屋产权,可以任意处置房产,但房产未过户就不属于买主。如果卖主取消公证,或房产被法院封查、拍卖,买主就会有很大损失。

    因此,买房人想通过这种方式来合理避税,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风险。

    误区3 继承取得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陈先生结婚多年。今年初,作为家中的独子,他取得父亲生前遗留下来的一套房屋,并通过房屋登记部门取得了新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上只有陈先生一个人的名字。现在,陈先生做生意需要资金,打算出售该套房屋,但他的妻子不同意,认为该房产她也有份。陈先生不明白:自己父亲的房产为啥老婆也有份?

    解析 法定继承房屋——夫妻共同拥有产权

    刘北荣解释说,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由于陈先生的父亲生前没立有遗嘱将该处房屋在他死后留给陈先生一人,所以,该处因法定继承所得的房屋是陈先生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一旦打算出售该套房屋,必须征得配偶同意。

    反之,倘若陈先生的父亲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将该处房屋在其死后留给陈先生一人,并经遗嘱继承公证完毕取得新的房屋产权证,尽管产证上仍是陈先生一个人名字,但该处房屋是陈先生一人的财产,陈先生妻子没有所有权。

声明:同城315诚信网产经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邮箱:chanjingh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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