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元药业是一家生产保健产品的加工厂,根据招聘健康元公告显示,员工需要每日工作满12个小时,工厂的劳动强度大,员工能坚持的很少,流动变大,为了弥补岗位的空缺就只能一直招聘员工
健康元朱保国医药强大的资本运作和人脉关系
朱保国不仅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还是一位出色的资本运营者。他通过聪明的投资,建立了广泛的人脉关系。他投资了马云的云锋基金,并成为腾讯前海微众银行的第二大股东。他还参与了网贷平台小赢科技的投资,并与众安保险合作,为该平台提供承保。这些资本运作和人脉关系使他在资本市场中游刃有余。
健康元朱保国医药面临挑战和争议
然而,就在公司似乎走上事业巅峰时,一系列问题浮出水面。首先是健康元药业公司招聘但不发放工资的问题,引发了员工的搜索行为。其次是中国证监对朱保国的个人罚单,这在中国市场资金极为稀少,长江商报报道,朱保国医药版图扩张卷入医疗反腐风暴 健康元两年投89亿推广营收净利双失速,国际金融报,一则关于高额“药品公关费”的传言,将太太口服液创始人朱保国的“医药帝国”卷入近期的反腐风暴之中。
从河南小山村的工程师,到今天两家A股上市药企的实控人;从“太太口服液”,到旗下几十款药品……朱保国的前半生看似低调,却充满了野心。
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系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380)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89年,1992年正式投产,注册资金70000万人民币,厂区占地16000m2,建筑面积26800 m2。
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承勤奋、开拓、严谨、高效的企业精神和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先后获得深圳市先进技术企业、广东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等称号;2001年被评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2003年被评为深圳市“绿色企业”;2004年被广东省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评价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示范基地”。
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以生产抗生素为主,经营范围包括化学原料药和制剂、抗生素、心血管药、中成药等。
“立足国内、走向世界”,是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的一大战略目标。2006年,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原料药也已开始向印度、巴西等国出口。
拓展产品更宽阔的市场空间,将产品出口到欧美等规范市场,是我们努力的下一个目标。而要达到这个目标,通过COS、FDA认证是唯一的途径。2006年12月,我们与一家德国公司就COS认证的有关事项签订了合作协议,拉开了进军欧美市场的序幕。
质量就是生命。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建立了完全符合GMP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品质部负责药品检验及公司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质量管理人员约占员工总数的12%,其中50%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化验室设有完善的功能室,如无菌测定室、微生物限度检测室等,并配备有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红外分光光度计等先进的检验仪器和设备,能充分满足产品的检测需要。
朱保国,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另担任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小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目前,朱保国的“医药帝国”框架已初步完成,健康元和丽珠集团两家上市公司让其在医药领域实现“全覆盖”,包括原料药、化药中间体、中成药、生物药、诊断试剂和设备等细分赛道,在抗肿瘤、消化道、呼吸系统、辅助生殖、精神及神经等用药领域也展示出竞争力。在技术门槛高、风险大的医药行业中,这种个例实属难得。
健康元药业不发工资没有具体信息显示
健康元药业上班怎么样?
关于健康元朱保国的早期信息
关于健康元怎么了的搜索
然而,丽珠集团近期却因“套用资金用于药品公关”的传言卷入反腐风暴之中,“国产药王”朱保国和他的“医药帝国”能顺利脱险吗?引发了广泛争议。
证监会公布汪耀元与汪琤琤健康元内幕交易案细节 罚没36亿
这个链接打不开了,健康元药业朱保国能力还是强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2006/t20200624_378751.htm
证监会日前公布,依法对汪耀元、汪琤琤内幕交易“健康元”股票案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36亿余元。
那个链接终于找到了应该是这个内容
证监会称,经查,在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鸿信行有限公司减持及转让健康元股份的内幕信息公开前,汪耀元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并与汪琤琤共同控制多个账户并投入巨额资金交易“健康元”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构成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此案属于典型的联络、接触型内幕交易行政违法案件,损害证券市场“三公”原则,侵害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依法应予惩处。
牵涉腾讯马某腾
据介绍,汪耀元,男,1958年3月出生,汪琤琤,女,1984年2月出生,均住在上海市龙溪路。
2014年底,健康元的实际控制人朱某国准备减持鸿信行有限公司(系健康元第二大股东,以下简称鸿信行)持有的健康元股份,并让健康元公司董秘邱某丰咨询减持的有关政策和方式。
2015年2月中上旬,欧某平向朱某国表示愿意帮他减持健康元股票。考虑到腾讯公司的影响力,朱某国于2015年2、3月份向马某腾提出希望腾讯公司入股健康元,马某腾同意以其在香港的投资公司帮忙受让部分健康元股票。期间欧某平亦和马某腾沟通过帮朱某国减持一事。
3月14日下午,朱某国和欧某平在香港见面时沟通了鸿信行减持健康元股票事宜,会谈过程中朱某国发微信向邱某丰咨询鸿信行减持后资金汇往香港的问题。
3月24日晚,朱某国、欧某平、马某腾在香港聚会时,就欧某平、马某腾参与鸿信行减持健康元股份一事达成一致,马某腾委托欧某平具体操作。此后直到4月1日,欧某平与朱某国商定了整个鸿信行减持的框架方案,包括转让价格、转让数量、转让方式等。
4月1日下午3时,朱某国微信通知邱某丰,鸿信行确定减持健康元股票。经申请,健康元公司股票自4月2日起停牌。
2015年4月4日,健康元发布《关于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拟转让本公司股份等事宜意向的公告》,披露了鸿信行转让所持有的健康元股份及鸿信行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鸿信行公司全部已发行权益的意向,具体为:鸿信行以13元/股的价格向石某君、高某、唐某分别转让健康元2.59%、4.40%、4.66%的股份;
鸿信行的股东将持有的鸿信行全部股份转让给妙枫有限公司(欧某平实际控制)、Advance Data Services Limited(马某腾实际控制),转让完成后,欧某平、马某腾通过鸿信行间接持有健康元7,439.184万股股份,占健康元总股本的4.81%。
证监会认为,鸿信行在股权转让前持有健康元16.46%的股份,上述鸿信行减持及股权转让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事项,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公告前为内幕信息。
此外,前述信息中的马某腾通过受让鸿信行股份间接入股健康元事项,在公告后引起市场广泛关注,其对健康元股价的影响印证了该信息的重大性。
综合上述情况,本案内幕信息即鸿信行减持及股权转让信息形成的时间不晚于2015年3月14日,公开于4月4日。朱某国、欧某平、马某腾等作为相关当事人,参与减持事项的动议、策划,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汪耀元、汪琤琤系父女 牵涉内幕交易
汪耀元、汪琤琤系父女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汪耀元、汪琤琤使用“汪耀元”、“汪琤琤”、“沈某蓉”等21个账户大量买入“健康元”,共计获利906,362,681.39元。
具体情况如下: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汪耀元、汪琤琤控制使用了“汪耀元”、“汪琤琤”、“沈某蓉”等12个自然人账户和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宏赢五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宏赢五号)等9个机构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汪耀元”账户,2014年12月15日开立于国海证券上海世纪大道营业部。
“沈某蓉”账户,共两个,分别于2013年3月6日、2013年11月11日在东北证券上海永嘉路营业部开户。沈某蓉系汪耀元妻子、汪琤琤母亲。
“汪琤琤”账户,共两个,分别于2012年1月13日、2014年9月15日在申万宏源证券上海徐汇区上中西路营业部开户。
“吴某娜”账户,2014年2月20日开立于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吴某娜系上海新富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富汇餐饮)员工。该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与汪耀元、汪琤琤等其他涉案账户及汪耀元控制的上海善待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善待物业)、上海容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容投资)、新富汇餐饮公司等账户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资金主要来源于汪耀元及其控制的账户。
“汪某”账户,2014年9月1日开立于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汪某系汪耀元的侄女。该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与汪耀元、汪琤琤等其他涉案账户及汪耀元控制的善待物业等公司账户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部分资金直接来源于汪耀元、汪琤琤账户。
“时某莲”账户,2014年9月23日开立于光大证券上海世纪大道营业部。该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汪耀元及其控制的账户。
“谢某康”账户,2014年9月25日开立于光大证券上海世纪大道营业部。该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汪耀元及其控制的账户。
“周某平”账户,2014年12月9日开立于华鑫证券上海茅台路营业部。周某平系新富汇餐饮公司员工,汪耀元的司机。该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汪耀元、汪琤琤。
“田某华”账户,2015年3月10日开立于安信证券上海江宁路营业部。该账户资金部分来源于汪耀元。
“李某闵”账户,2015年3月12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总部。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汪琤琤。
四川信托-宏赢五号,2013年8月29日开立于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该信托计划由汪耀元出资设立,一般委托人为汪耀元。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宏赢六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宏赢六号),2013年8月30日开立于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该信托计划由汪耀元出资设立,一般委托人为汪耀元。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宏赢十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宏赢十一号),2014年4月11日开立于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该信托计划由汪耀元出资设立,一般委托人为汪耀元。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宏赢三十二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宏赢三十二号),2014年8月4日开立于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该信托计划由汪耀元出资设立,一般委托人为汪耀元。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金赢6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金赢6号),2014年8月11日开立于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该信托计划由汪耀元出资设立,一般委托人为汪耀元。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金赢10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金赢10号),2014年10月20日开立于华鑫证券上海茅台路营业部。该信托计划由汪耀元出资设立,一般委托人为汪耀元。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金赢20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金赢20号),2015年1月19日开立于华鑫证券上海茅台路营业部。该信托计划的成立资金来自汪耀元银行账户,一般委托人为胡某五,系汪耀元的姐夫。
宏信证券-光大银行-宏信证券宝盛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宏信证券宝盛5号),2014年3月27日开立于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该资管计划由汪耀元出资设立,一般委托人为汪耀元。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睿金-汇赢通24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睿金-汇赢通24号),2014年10月14日开立于财达证券上海浦东大道营业部。该信托计划的成立资金来自汪耀元银行账户,一般委托人为刘某,系新富汇餐饮公司员工。
相关证券交易资料显示,上述涉案账户的交易终端信息高度重合。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涉案账户从2015年3月16日开始大量买入“健康元”,截至4月1日共计买入88,631,885股,买入金额1,008,537,292.86元,卖出13,813,053股,卖出金额184,508,346.43元,期间净买入74,818,832股,净买入金额824,028,946.43元。经计算,涉案账户在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健康元”的盈利为906,362,681.39元。
除“汪琤琤”、“谢某康”账户外,其他涉案账户均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首次买入“健康元”,且买入金额巨大,同时普遍存在卖出其他股票集中交易“健康元”的情形,买入意愿十分强烈,并随着内幕信息确定性的增强进一步放大交易量。
根据汪耀元和汪琤琤笔录,买入“健康元”是根据其自己的决策。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之前,汪琤琤即已使用谢某康及其本人账户购买过“健康元”。到了2015年3月,健康元发布股权激励草案,准备授予员工股权激励,汪琤琤认为该信息是很强的利好。3月25日,上证报和中证报同时推荐健康元,认为健康元会有环保法的利好,之后汪琤琤即持续加仓。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汪耀元与欧某平通话5次,具体日期为2015年3月14日、15日、17日、21日、25日。
2015年3月14日下午,朱某国与欧某平在香港商议鸿信行减持事宜时,汪耀元也在香港并与欧某平有通话。
3月24日晚,朱某国、欧某平和马某腾在香港参加众安保险融资成功酒会,并就鸿信行减持事宜达成一致时,汪耀元也应邀参加酒会,并见了朱某国、欧某平和马某腾等人。
以上事实,有健康元公告和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通话记录、电子设备取证信息、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汪耀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欧某平、朱某国存在联络、接触,并与其女儿汪琤琤共同控制使用“汪耀元”、“汪琤琤”、“沈某蓉”等21个账户,在2015年3月16日至4月1日期间大量交易健康元股票,金额巨大,买入意愿十分强烈,其买入“健康元”时间与其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汪耀元、汪琤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了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应为2015年4月1日,即减持比例、交易主体、转让价格等重要信息达成初步意向之日。
第二,汪耀元主张,其并非内幕信息知情人,也没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朱某国、马某腾、欧某平等笔录显示,各方与汪耀元之间并未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沟通过健康元减持的内幕信息,仅凭汪耀元与欧某平之间在2015年3月的五次通话即推定欧某平向汪耀元传递内幕信息是不恰当的。
第三,汪耀元主张,“汪耀元”账户及其在宏信证券和四川信托的6个信托账户均交由汪琤琤操作,汪耀元本人未操作涉案账户,交易“健康元”属于汪琤琤的个人行为,与汪耀元无关。汪耀元与前妻沈某蓉、女儿汪琤琤未共同居住或生活,长期没有交流,没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与汪琤琤交流过内幕信息,对汪琤琤交易“健康元”情况不知悉。
第四,汪琤琤主张,其自2014年初开始操作“汪耀元”、“沈某蓉”、“汪琤琤”、“谢某康”、“时某莲”、“周某平”等自然人账户和四川信托-宏赢五号、六号、十一号、三十二号,四川信托-金赢6号、10号及宏信证券宝盛5号等机构账户,未控制使用“汪某”、“吴某娜”、“胡某五”、“田某华”、“李某闵”和四川信托-金赢20号、睿金–汇赢通24号等账户。且依据当事人主张的内幕信息敏感期起始点,部分账户在敏感期内亦未交易“健康元”。
第五,汪琤琤主张,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没有过联络、接触,与汪耀元也没有交流过任何有关“健康元”的信息,未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购买“健康元”系根据自我研究和公开信息中获得的利好消息作出的投资决策,是完全正当合理的交易行为。一是其长期从事证券交易,具有研判公司股票走势的能力和经验;二是其自2014年下半年开始长期、大量持有健康元股票,不存在交易时间与敏感期高度吻合的情形;三是2015年3月3日,健康元停牌并公布了股权激励这一重大利好,3月25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同时刊登推荐健康元股票的文章,购买“健康元”有正当的信息来源;四是汪琤琤自2014年10月第一次买入“健康元”,到2015年4月期间,并非单向买入,而是有买有卖,其操作手法符合本人一贯的大量买入、长期持有的交易习惯,不存在明显异常。
证监会称,认可当事人关于“胡某五”账户控制关系的申辩意见,但对其他申辩主张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我会认定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5年3月14日并无不当。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本案中,内幕信息由朱某国、欧某平、马某腾共同策划形成。综合相关人员的陈述及客观证据可确认,2015年2、3月份,健康元的实际控制人朱某国就减持健康元股份及马某腾入股事宜与欧某平、马某腾进行沟通,欧某平、马某腾不晚于3月14日同意受让部分股份,且欧某平表示愿意帮忙设计减持方案和寻找其他受让人。据此对当事人提出的内幕信息形成于2015年4月1日的主张不予采纳。
第二,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账户由汪耀元、汪琤琤父女控制使用。首先,基于交易终端信息、资金来源及身份关联等证据,足以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汪某”、“吴某娜”、“田某华”、“李某闵”等4个自然人账户由汪耀元、汪琤琤控制使用。
其次,四川信托-金赢20号、睿金–汇赢通24号等信托计划的名义委托人胡某五、刘某与汪耀元存在亲属或雇佣关系,其资金实际来源于汪耀元,且账户的交易终端信息与其他涉案账户存在重合,足以证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四川信托-金赢20号、睿金–汇赢通24号账户由汪耀元、汪琤琤控制使用。
另一方面,据汪耀元、汪琤琤的笔录,“汪耀元”、“沈某蓉”、“汪琤琤”、“谢某康”、“时某莲”、“周某平”等账户的资金以及汪耀元设立信托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汪耀元股票投资所得,为其家庭共同财产。汪耀元作为资金提供方和权益归属人,其对账户的控制关系不以直接操作账户为前提。况且以本案交易“健康元”金额之巨大(买入金额合计10.08亿元,净买入金额合计8.24亿元),汪耀元称其将银行、证券账户交由汪琤琤管理,却对账户交易决策完全不参与,对交易情况不过问、不知情,明显有悖生活常理,无法自圆其说。
第三,涉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一是当事人买入“健康元”的意愿十分强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当事人买入“健康元”8863万股,买入金额合计10.08亿元,净买入7482万股,净买入金额合计8.24亿元,交易金额巨大并以买入为主;且涉案期间买入“健康元”的数量较其2014年10月买入的482.36万股呈十几倍放大。
当事人关于其在涉案期间有买有卖,及在敏感期之前交易过“健康元”的申辩意见,不足以否定异常情形。
二是涉案账户买入“健康元”时间与汪耀元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如3月14日下午汪耀元与欧某平通话57秒,3月15日下午汪耀元与欧某平通话9分13秒,3月16日涉案账户开始持续大量买入健康元股票;
3月25日上午汪耀元与欧某平通话2分20秒,此后相关账户进一步放量追高买入。当事人关于其具有股票交易经验和研究能力,看好健康元公司基本面,以及2015年3月3日健康元公告在筹划股权激励计划,和3月25日相关媒体发表了看好健康元股票的文章等理由,显然不足以对前述明显异常的交易行为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证监会认为,汪耀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欧某平、朱某国有通讯联络和见面接触,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途径,且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汪耀元、汪琤琤不能对前述明显异常的交易行为做出合理说明,亦不能提供证据排除内幕交易,证监会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没收汪耀元、汪琤琤违法所得906,362,681.39元,并处以2,719,088,044.17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