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从深交所获悉,深交所9月30日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在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2011年10月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2011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1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法定期间内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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