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1、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
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
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例题】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其实施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关于股票发行规定的有( )。(2007年)
A、以低于其他投资者的价格向公司原股东发行股票
B、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
C、向公司发起人发行无记名股票
D、向某法人股东发行记名股票,并将该法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记载于股东名册
[答案]A、C、D
[解析]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每次发行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当相同,即遵循同股同价的原则,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据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据金额,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该选;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因此选项C和D的说法是错误的。
二、股份转让
1、发起人
(1)(非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