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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菱科技离奇撤案 顾瑜称对立案毫不知情 2011-11-09 11:15:56   来源:一财网   评论:0 点击:

11月7日下午,有媒体向南宁公安局经侦支队、八菱科技(002592)董事长顾瑜职务侵占案举报人核证,得到的口头信息是顾瑜职务侵占一案已于11月1日撤案。据媒体报道,同日晚8时许,有知情人士透露,八菱科技已经收到立...

11月7日下午,有媒体向南宁公安局经侦支队、八菱科技(002592)董事长顾瑜职务侵占案举报人核证,得到的口头信息是顾瑜职务侵占一案已于11月1日撤案。

据媒体报道,同日晚8时许,有知情人士透露,八菱科技已经收到立案撤案通知,撤案时间为11月1日,理由为“顾瑜职务侵占无犯罪事实”。同时还表示,公司董事长顾瑜对自己被立案毫不知情,直至看到有关新闻报道方知自己被立案,自4月14日立案调查以来,其本人一直没有受到公安机关的传唤、问讯。

后经某媒体核实,11月7日上午,南宁市公安局宣传处给予的公开答复是:“目前顾瑜案件工作程序仍在进行中,现在没有结论,也不方便对外公布。”前一天,南宁市公安局内部人士透露出来的信息是:该案件情况是一号机密,案件还没有结案。

那么,在南宁市公安局官方正式对外信息为顾瑜案件尚无定论,而内部人士透露的信息亦与官方口径基本相符的情形下,为什么八菱科技就已然收到了撤案书面通知书?

据某媒体证实,南宁市公安局在11月4日向八菱科技出书面证明,称“截至今日,我局未发现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八菱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及以上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顾瑜女士有犯罪事实”。该证明由民生证券于11月7日中午向各大媒体广为传发。

截至民生证券向各媒体广发顾瑜无犯罪事实证明之时,南宁市公安局内部和官方对外的口径都是顾瑜案件工作程序仍在进行中,且尚未结案。

深圳市经侦部门的一位专业人士在得知这一信息后明确表示:“立案未正式撤案不能给犯罪嫌疑人出具此类证明,公安机关这样做不合法。”

尤为蹊跷的是,在11月7日的同一天,根据知情人士处透露,八菱科技公司已经得到了来自南宁市公安局的顾瑜案撤案书面通知。

知情人士表示自己亲眼看到了那份通知书,上有顾瑜住址、无犯罪事实予以撤案字样,通知书的落款时间为11月1日。

深圳市经侦部门上述专业人士对此事的评价是:“正规的撤案决定通知书根本不会写什么无犯罪事实之类的内容,只是告知某某案件决定撤销。”

更加微妙的是,既然顾瑜案件已于11月1日撤案,那么,南宁市公安局官方口径于11月7日上午还确定案件工作程序没有结束,为何出现两种不同说法?

八菱科技董事长顾瑜涉嫌职务侵占正式立案的时间为4月14日,南宁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南公经字【2011】49号)显示,其立案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

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上述规定表明,在顾瑜涉嫌立案之时,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相关举报材料进行了核查,认定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让人费解的是,数月过后,在董事长涉嫌职务侵占立案被媒体曝光、南宁市公安局官方表态案件仍在进行中的敏感时刻,八菱科技竟突然拿到了撤案通知和官方开具的无罪证明。

此外,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八菱科技董事长顾瑜对被立案毫不知情,自立案之日起至今没有受到过一次公安部门传唤、问讯,在被举报人没有被传唤、笔录,以及南宁市公安局办案人员拒不向举报人出示正式撤案告知书的情形下,南宁市公安局竟悄然撤案并为犯罪嫌疑人开具了无罪证明。

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视频图像显示,11月7日下午,举报人亲赴南宁经侦支队询问案件进展情况,韦姓队长只是口头通知案件撤销,拒绝向举报人出示正式的撤案告知书。

深圳一位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办案方式很神奇,从立案到结案、撤案的几个月长的时间内,被举报人居然没有一次被公安传唤,没有笔录一次口供,整个案件下来颇似隔山打牛。”

 

声明:同城315投诉产经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邮箱:chanjingh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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