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家脱硫电厂数据弄虚作假 环保部发改委开罚单
从发电企业扣减脱硫电价形成收入上缴财政
法制网北京11月22日讯 记者郄建荣 环保部、发改委今日发布2010年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电厂名单及处罚结果的公告。责成内蒙古中电投霍煤鸿骏铝自备电厂等8家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烟气脱硫设施整改方案,报送环境保护部备案;2011年年底前,必须完成整改任务。
环保部与发改委处罚的8家单位是, 内蒙古中电投霍煤鸿骏铝自备电厂、河南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江苏连云港新海发电有限公司、湖南华电石门发电有限公司、广东东莞市三联热电厂、四川乐山海虹发电有限公司、甘肃西固热电公司。
据环保部与发改委透露,上述8家单位分别存在的不正常运行脱硫装置、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监测和DCS数据弄虚作假、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等行为。对违法违规行行为,环保部与发改委表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18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同时要求,上述8家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公告核定的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确定应全额缴纳的2010年二氧化硫排污费金额,核实已经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追缴差额部分。追缴情况向社会公布。
环保部与发改委说, 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除四川乐山海虹发电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电投霍煤鸿骏铝自备电厂、广东东莞市三联热电厂未享受国家脱硫电价补贴政策外 ,其余5家单位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上述公布的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扣减停运时间上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对脱硫设施投运率低于90%的,按规定处以相应罚款。从发电企业扣减脱硫电价形成的收入,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上缴当地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布。
两部委要求,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燃煤脱硫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和脱硫电价执行力度,按要求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各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排污费征收以及脱硫电价扣减等有关情况,确保完成全国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